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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9 第02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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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持续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
既增加普惠供给 又减轻支付负担 |
| 作者:
【记者祝凤岚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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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建立分级分类养老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形成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统筹兼顾,通过清晰界定机构范围、分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化政策集成和支持保障,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 从具体内容来看,《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清晰界定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兜底保障型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机构为完全市场型机构。 其次是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切实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稳民生的基础作用。对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让政府投入的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对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对医养结合服务允许根据成本增加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动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积极性。对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 最后是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注重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共同支持相关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推动形成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是本次《指导意见》的政策重心。总体考虑是通过“划定范围+倾斜支持+价格引导”,既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又减轻入住老人支付负担。 同时,居家、社区养老是养老服务的主体形态。《指导意见》首次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价格政策作出系统安排。通过对不同服务内容确定清晰明确的价格政策,让服务机构合理定价、明白收费,让老年人家庭看得懂、可比较,推动扩大更多优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此外,针对当前养老服务领域存在的部分乱收费现象,《指导意见》注重强化源头治理,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和内涵、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方式,让政府定价清清楚楚、机构收费清清爽爽、老年人消费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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