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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6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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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换社保”案是一堂生动法治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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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鞠实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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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提出以降薪方式覆盖个人应缴部分,被劳动者拒绝后仍未补缴。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这一案件事实清晰。原来,2023年,小张入职某公司担任汽车喷涂工,入职后公司长期未为其缴纳社保。时隔两年,公司虽提出为其参保,却出台降薪方案,将喷涂工单价从70元降至65元,试图通过变相降薪,让劳动者自行承担个人社保缴费成本。小张明确拒绝该不合理方案后,公司始终未补办社保、补缴费用。无奈之下,小张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而涉事公司辩称未参保系劳动者自愿,拒不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最终驳回企业抗辩,支持劳动者合法诉求。 一纸公正判决,撕开了部分企业规避社保义务的惯用套路,也为劳动双方上了一堂直观、深刻的社保权益法制课。现实中,不少中小微企业、个体用工主体存在认知误区,将社保缴纳视作可协商、可变通的福利待遇,而非法定责任。部分企业甚至炮制“降薪换社保”“自愿弃保”等潜规则,利用劳动者法律认知薄弱、就业弱势的处境,转嫁用工成本、规避法定义务。 但法理底线不容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法律条文清晰界定了权责边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口头约定、劳动者个人意愿而免除。 本案中,涉事企业的操作本质是变相克扣工资、转嫁法定责任。企业参保、劳动者缴费是法定双向义务,企业承担单位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个人部分是法定流程。公司通过下调计件单价冲抵社保费用,看似为职工办理社保,实则将自身用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直接侵害劳动者薪资权益与社保权益。法院认定该行为违法、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诉求,精准守住了劳动用工的法治底线。 劳动法治关键在于以制度兜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当下,“自愿弃保”“降薪抵社保”“现金补社保差额”等违规用工乱象仍有发生。部分企业误将违法操作当作经营捷径,无视法律刚性,漠视劳动者权益,最终只会付出法律代价。 事实上,本案判决的示范意义已经超越个案本身。对劳动者而言,这一判决明确了维权边界,厘清了权益误区,证明不合理的社保转嫁条款、变相降薪行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合法维权有据可依。对用人单位而言,这一判决是严厉警示,破除了“社保可协商规避”的侥幸心理,倒逼企业正视法定用工责任,规范社保缴纳、薪酬发放全流程。 劳动权益无小事,法治底线不可破。此次司法判决以个案正义守护劳动公平,既惩戒了违规用工行为,也普及了社保法律常识。唯有让法律刚性落地,让违规企业付出代价,才能逐步肃清用工市场乱象,筑牢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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