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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6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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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银发打工人劳动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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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放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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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已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重点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随着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的劳动者越来越多。他们中,既有退休后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也有在保安、保洁、家政、餐饮、物业、后勤等岗位继续工作的普通劳动者。但过去,部分超龄劳动者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难以纳入传统劳动法律制度保护范围,在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工伤赔付、劳动安全等方面容易出现权益保障短板。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出台《暂行规定》就是要解决上述短板问题。 过去超龄劳动者多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脱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导致在工资支付、工伤赔付、休息休假等方面面临权益缺失,维权常卡在“劳动关系确认”环节,出现拖欠工资、工伤拒赔等频发问题。而且,司法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各地政策差异大,司法裁判尺度不一,超龄劳动者维权面临“立案难、定性难、胜诉难”,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 《暂行规定》终结了“无法可依”的现状,首次以专门规章形式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将超龄用工从“法律灰色地带”纳入“制度规范时代”,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短板。突破了“劳动关系”绑定,实现了精准保护。而坚持问题导向,将权益保障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解绑,基于“提供劳动”的事实,直接保障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无需先纠结于关系定性。 《暂行规定》明确相关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破解“同案不同判”难题,从根本上解决工伤理赔难痛点。统一维权标准,降低维权成本。推动了用工模式转型,促使建筑、家政、物业等行业从“低成本、弱保障”向“合规化、透明化”转型等。由此,终结权益“真空期”是超龄劳动者福音,这让超龄劳动者维权从此有了“硬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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