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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7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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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激活未来产业创新动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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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孟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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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未来产业发展有关工作。会议指出,要完善支持政策,“建立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未来产业是具有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的新兴产业。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未来产业划定为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六大方向产业。大力发展未来产业,是引领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选择。 目前,未来产业正处于孕育萌发阶段,该阶段面临量大约束,一个是技术研发中断、失败等“不确定性”,另一个是由“不确定性”衍生的融资约束。这正是成为制约初创期未来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初创项目”)发育成长乃至陷入“死亡之谷”的主因。这里之所以称之为“不确定性”而非风险,是因为前者更能拟合初创项目的本质特征。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的定义,“不确定性”是指没有稳定的预期观测值、无法通过概率推知的事件。技术研发中断、失败等显然无法通过“概率推知”,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性”。既然“不确定性”无法通过“概率推知”,自然也就不具备运用保险机制管控的底层逻辑。 按照弗兰克·奈特的理论,应对“不确定性”适用“分散”的方法,也即通过某种特定的机制设计,如共同投资合作创新等,将创新者联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起“有福共享、有难同当”。由此观之,接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融资方式,实际上也就是“分散”的方法,因为股权投资本身将意味着投融双方试图联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其本质是“合为一体”。然而,现实中,初创项目的股权融资之路并不顺畅,早期获得创投、天使投资支持难度极大,信贷等债务融资渠道更是难以触达。无疑,这种状况的存在,对于初创项目发育成长乃至逃出“死亡之谷”极为不利。 目前,在应对“不确定性”方面,我国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以政策性科技保险为主体的风险管理方法。政策性科技保险,就是在商业性科技保险的基础上,依托政府调控职能搭建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模式。实践表明,该模式用于“驯服”初创项目“不确定性”还有些强人所难、力不从心,这也许就是提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的原因之所在。 由上所述,建立未来产业风险分担机制,关键在于赋予科技保险“具备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管理的基础”,即通过建立与“不确定性”相适配的风险分担机制——“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为初创项目发育成长和发展壮大“遮风挡雨”。该模式的原理是:赋予“不确定性”以模拟概率,将其转化为“概率推知”基础上的“风险”;模拟概率与真实事件的“偏差”,由政府未来产业风险补偿基金兜底。具体来说,投保主体(可分类分批集合投保)向保险机构购买一揽子初创项目综合保险,保障幅度为“可保风险损失”(与技术研发投入相关的“费用化”损失总额中可保障的部分),包括信贷融资等债务融资和创新者个人出资额中扣除应由个人承担的15%左右的风险敞口部分(用于防范道德风险),不包括外部股权融资(旨在便利企业获取债务融资);超额赔付部分(模拟概率与真实事件的“偏差”)由未来产业风险补偿基金予以兜底赔付。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为创新者创新创造提供长效激励机制。就此而言,“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明显优于“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驯服”初创项目“不确定性”,减少创新者研发费用损失,消除后顾之忧,进而激发其创新创造激情;其二,融资约束因“不确定性”被“驯服”而有效缓释,帮助创新者构建能够最大化获取创新租金的最优融资结构,进而激发其创新创造活力。 在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看来,创新者之所以敢于投入全部资源开展前沿创新,关键动力在于能够为其带来“创新租金”。不过,赚取“创新租金”的多少,由其融资结构决定,只有在创新者独资的情形下(包括外部融资仅为债务融资的情形),创新租金才由创新者个人独享。由于“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全面覆盖债务融资,债务融资自然也就顺畅地流向初创项目,做到既满足不稀释股权下的融资需求,又激励其创造长期价值(避免被大企业并购),实现双重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政府可能存在担心支出过大、财政负担过重等顾虑,对“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持消极态度。为此,可为其提供如下配套措施:其一,将未来产业风险补偿基金筹资和使用情况,作为关键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其二,为保险机构采用“科技保险+偏差兜底”模式提供监管激励,并将其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关键指标;其三,支持商业银行设立未来产业专项信贷计划,央行配套提供再贷款政策支撑,同时对参与机构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湖南民建金融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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