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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4-16
2026-04-16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两部门调整境外贷款政策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511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相关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作出调整,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
    根据通知,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从20亿元上调至100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此举将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此外,两部门还优化了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吴雨刘开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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