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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1-28
2026-01-28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

作者: ■杨孟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824
    日前,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围绕支持民间投资,会议提出“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1月2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会议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由中央财政专门安排风险分担资金,与央行现有政策协同,为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增信支持。这对于进一步丰富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体系,大力拓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有效破解民营企业债券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是指民企在发行债券融资的同时,配套提供的一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说白了也就是为债券发行上一道安全“保险”。对于民企债券投资者而言,有了这份“保险”,即使遭遇债券违约风险,也可凭此“保险”获得相应的风险补偿。持有民企债券一旦安全无虞,民企债券发行也就不愁发不出去了。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可有效破解投资主体风险偏好与民企风险特征不匹配难题,疏畅民企债券融资渠道,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经验看,通过政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手段,支持市场专业机构提供债券融资便利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在我国当下财政金融协同支持模式框架下,除了国家队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等支持工具外,地方政府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借鉴实践中业已成熟的“政银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原理,面对众多的优质民营企业,为其提供“政府+保险”债券风险分担机制。
    “政府+保险”债券风险分担机制的基本原理是,由地方政府财政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保险机构向民企债券购买者出售与债券面额同标的民企债券保证保险,并承担民企债券违约风险补偿责任;若保险机构出现经营亏损(民企债券保证保险部分),则亏损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池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补偿(或全额补偿);若出现盈利,则盈利部分按事先约定的比例一部分注入资金池滚动使用,一部分留存保险机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机构作为民企债券风险分担机制的创设主体具有其他主体无可替代的两大优势:一方面,效率高。保险机构通过共享企业生产经营保险信息,如财产险、经营中断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等,能够大幅提升企业债券融资的安全性。因为债券违约风险主要由企业经营风险传导而来,共享了企业生产经营保险信息,实际上也就做到了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心中有数”。另一方面,普惠性强。保险机构建立了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先进算法的智能风控体系,并成功运用于用户画像、用户需求挖掘和风险分析之中,可赋能更多的“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尽享债券融资的阳光普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支持民企债券风险分担机制时,既要考虑民企债券融资的合理增信需求,更要考虑债券风险分担机制风险管控能力;既不能对于具备发债条件的民企因高估风险不予增信而丧失发债融资机会,更不能对不具备发债条件的民企因低估风险给予增信而人为放大债券风险。为此,可通过以下信用分层综合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其一,对于AAA级优质民营企业,由于它们“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仅靠自身的信用即可在市场上发债融资。不过,在未借助融资支持工具增信的情况下,其债券的购买主体主要集中于具有较高收益预期的风险偏好型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其二,对于仅次于AAA级的AA+和AA级民营企业,需要借助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增信方可在市场上发债融资,因为仅靠它们自身的信用还不足以吸引投资者惠顾。CRMW就属于此类工具。不可否认,目前的CRMW还过于保守,还无缘于大部分优质民企。为此,有必要通过为其创设主体提供政策性担保、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提升CRMW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其三,对于低于AA级但“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它们需要借助政府政策的支持,方可成功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并在市场上发债融资,因为仅靠它们自身的信用还不足以获得市场化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创设主体的青睐。“政府+保险”债券风险分担机制就属于此类工具。
    其四,对于“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中的“长尾客户”,因采信渠道不畅等原因,该类企业仅从信用等级上来看确实属于发债的“高危群体”,而实际上也许就是未来的一匹“黑马”,应积极创造条件,期待“政府+保险”债券风险分担机制的深度挖掘。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湖南民建金融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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