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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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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康宁和解案对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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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道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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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键产业竞争格局深刻演变之际,反垄断监管的效能与智慧,日益成为塑造国家竞争优势的关键变量。近日,欧盟委员会与美国康宁公司就显示玻璃领域反垄断调查达成和解,其创新的“组合式监管”模式,为我国在关键领域完善治理体系、优化市场生态、筑牢产业安全防线,提供了重要镜鉴。 康宁公司对欧盟的最终承诺,本质上在于打破壁垒、引入竞争:全面取消排他条款;设定全球采购比例上限(不超50%);接受为期九年严格监督,并配备独立监督人。这一“组合拳”,将具体行为限制与长期合规监督机制深度融合,显著提升了市场透明度与公平性,有效制约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在滥用。这深刻启示我们:面对技术密集型产业复杂的系统性垄断行为,单一罚款往往力有不逮。结构性干预与长效监督机制的创新供给,方能治本。 康宁公司作为全球显示玻璃基板龙头,其市场策略曾引发韩国、日本、美国等多国监管机构的持续关注与查处。此次欧盟和解,再次印证了国际社会对某些跨国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排他协议、专利策略等系统性手段构筑壁垒、限制竞争行为的共性关切。这种跨区域的监管挑战,凸显了完善全球竞争规则协调、强化了跨国执法合作的紧迫性,也为我们完善自身制度提供了参照系。 欧盟此案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与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建设,具有双重启示意义。 其一,制度创新重在穿透力与执行力。当务之急是细化规则、丰富工具。可深入研究借鉴欧盟“采购比例上限”等结构性救济措施,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配套细则。聚焦半导体、新型显示等关乎国家战略安全的关键技术领域,探索更具针对性的穿透式监管方案,着力破解“承诺落地难”问题。同时,强化“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刚性约束,探索引入更长期限的监督机制与独立监督人制度,确保整改承诺一抓到底、防止反弹回潮,使制度长出“牙齿”。 其二,执法效能贵在系统性与精准性。必须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立体化监管体系。对于垄断协议等行为,不仅要依法严惩,更需强化事中监测与事后评估,建立健全长效合规监督机制,形成监管闭环。针对知识产权领域日益复杂的竞争问题,亟需探索建立更有效的识别与规制机制,精准甄别、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对高频次、策略性诉讼可能产生的市场封锁效应保持高度警惕,在保护创新之火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最终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对我国相关产业而言,首要是强化核心技术攻坚。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显示面板生产国,但上游关键材料如玻璃基板的国产化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必须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通过“揭榜挂帅”等机制,集中精锐力量攻克“卡脖子”技术难题,牢牢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的自主权、主动权。 其次,培育健康多元生态。积极引导下游企业建立多元化、安全稳定的供应渠道,降低对单一供应商的非理性依赖,系统性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与安全性。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加强协同创新,共建开放包容、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圈。 再者,深化国际规则协作。积极探索与欧盟、东盟等主要经济体建立更紧密的反垄断执法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规则互认、执法互助的格局,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维护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力量。 欧盟康宁反垄断和解案,本质是技术优势与市场公平规则的再平衡。它深刻昭示,在全球化纵深发展的今天,构建公平、开放、可预期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激发创新活力、保障产业安全、促进共同繁荣的基石。 对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以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和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锻造更锋利的反垄断之剑;以更坚定的科技自立自强,筑牢更坚实的产业之基。唯有不断完善现代化经济治理体系,提升市场监管能力与全球规则运用水平,同时坚定不移走自主创新之路,方能在波谲云诡的全球竞争中有效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实现从国际规则的遵循者向共同塑造者的历史性跨越,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这不仅是对当下挑战的有力回应,更是赢得未来发展制高点的战略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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