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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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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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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茂春贺顶丹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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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其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利,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既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体系正式步入系统化、专门化的全新发展阶段。该法并不仅仅是给予经济主体的“定心丸”,更是在复杂经济环境中为其精准指引发展方向的“导航仪”,以及有力推动民营经济持续进步的“助推器”。通过提供系统性的制度供给,深入剖析并破解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有效激发民营经济自身蕴藏的内生动力,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法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稳定预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实践中,民营经济面临着诸多难题,比如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融资难融资贵、权益保护不足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多个维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预期:一是主体地位法定化,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明确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从政策宣示升级为法律刚性约束,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二是权益保障体系化,专设“权益保护”章节,严格限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范围,禁止超权限执法,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国家机关、国企需依约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流程为由拖延,禁止背靠背条款,增强了其发展的安全感和稳定预期。三是涉企执法规范化,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重复检查,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要求执法机关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有效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让民营企业能够在稳定、可预期的执法环境中经营发展。 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民营经济才能充分发挥活力和创造力。实践中,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源获取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隐性壁垒和不公平待遇。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消除所有制歧视、破除隐性壁垒,回应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诉求。一是市场准入公平,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主体歧视,通过明确清单之外“非禁即入”的原则,打破地域壁垒与行业垄断,让各类经营主体,无论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都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二是要素获取公平,明确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使民营经济在资源获取上与其他经济形式处于平等地位,能公平地参与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三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大型企业或其他主体通过垄断或不正当手段挤压民营经济的生存空间,也防止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损害民营经济利益。 法治破解民营经济融资难题。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由于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信用评级不高,在融资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民营经济促进法专章规定了投资融资促进的有关内容,从制度层面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破解融资瓶颈。一是平等对待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禁止金融机构擅自对民营企业断贷抽贷,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三是接受多种担保方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依法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法治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创新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在全球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民营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在市场中立足。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多方面措施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资源与平台,全方位多层次为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在创新中的重要地位,让民营经济组织在创新中有明确的身份认同和法律保障。二是开放科研资源共享,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并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多创新资源和机会。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迈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更承载着深远的历史使命。作为国家经济韧性与创新活力的关键支撑,民营经济的健康蓬勃发展直接关系到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高质量就业保障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法治在此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核心角色,通过系统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基础性法律制度,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发展构筑坚实根基。当法治的有力保护全面覆盖民营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政府与企业之间便能够构建起一种“亲清统一、边界清晰”的良性互动关系。这不仅为民营企业专注创新、安心经营创造了安全的外部环境,更将法治效能转化为驱动产业升级、激发市场活力的强大动能。在法治的坚实保障下,民营经济定能加速成长,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事业注入澎湃持久的动力。 (作者李茂春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贺顶丹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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