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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7-09
2025-07-09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为民企出海构建法治护航保障

作者: ■王佳葛艳丽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170
    在全球经济深度交融的时代,我国民营企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扬帆出海”。然而,在国内外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下,民营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着诸如贸易壁垒、法律冲突、知识产权纠纷、合规风险等各类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给我国民营企业出海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在警示我国民营企业加速企业自身建设、练好内功,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法治作为市场经济的制度性保障机制,既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安全阀”,又是民营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加速器”。换言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护航民营企业出海,既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又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外向型经济的战略选择。
    法治保障构建民企“出海根基”
    随着全球治理体系加速重构,法治护航民营企业出海的内涵持续深化。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鲜明底色。随着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份额扩大、参与国际贸易的程度加深,它们面临的重大挑战已经由起初的技术或资金问题转变为对国际规则和法律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够强问题。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与企业的跨境投资成功率呈显著正相关。随着民营企业从早期的“单兵突战”到如今的“系统出海”,法治保障的需求愈发强烈,国内法治建设不断夯实,构建了民营企业“出海根基”。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构建了我国民营企业与国际接轨的法治框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其确立的合同自由、产权保护原则,为企业处理跨境贸易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2020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更明确要求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权益,为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诉讼提供了“定心丸”。
    此外,我国通过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举措,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以提升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能力”。比如,TCL科技的法务与合规团队以业务为导向,在重大收购项目中坚持做到全程参与项目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与评估、交易文件草拟与谈判,以及项目交割等各个环节,为管理层或业务团队提供最优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
    民企出海需警惕跨境法律风险
    尽管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但民营企业出海仍然面临知识产权侵权、劳工权益争议以及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性不足等诸多法律风险,成为我国民营企业出海的重要掣肘。
    同时,各国法律环境差异性所产生的“制度摩擦”仍值得重点关注。部分企业受企业出海所在国的法律体系和当地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某新能源行业民营企业在东南亚投资设厂时,因不了解当地土地所有制相关制度,造成项目因土地所有权纠纷停滞两年之久;某平台因未严格落实欧洲联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在欧洲被判处巨额罚款。
    此外,国际政治博弈中的“长臂管辖”同样需要警惕。一些国家滥用“域外管辖”,将法律当成制裁别国的“杀手锏”。比如,曾故意给华为、字节跳动等公司带来各种麻烦的“国家安全审查”事件,就是因为部分国家利用手中掌握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解释权、决定权等制造出的一场“人为规则”。
以制度建设构建民企国际化竞争堡垒
    打破民营企业出海中面临的法律障碍,需要从国家战略全局高度出发,党委、政府、企业和社会主体多元发力,构架起“预防-应对-救济”三位一体的全周期法治保障体系。
    优化法治环境,加强国内涉外立法建设,针对民营企业出海发展打造涉外“法律工具箱”,持续推动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际合作,比如,加大双边司法协作,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签订司法互助协定,建立判决互认、调查取证绿色通道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制度型开放水平。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气候变化等重要议题中,使我国企业创新的5G、光伏、新型储能等技术标准上升为国际规则。
    健全服务体系,建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平台。如: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形成“全覆盖重点区域的法律服务网络”。如,北京某律所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护航”,实现对民营企业出海的提前预知、海外纠纷的及时化解。创新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用好深圳国际仲裁院模式,广泛设置国际化商事仲裁中心,创建更多的“调解+仲裁+诉讼”多元解纷方式。
    加强民营企业出海法治化建设,既是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担当,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具体体现。法治护航不是简单的风险防控,而是以制度构建民营企业国际化竞争的堡垒。法律应该成为出海的“导航仪”而非救助溺水的“救生圈”。推动民营企业“扬帆出海”,既要政府引领,为民营企业出海筑起一道“法律防护网”,也要民营企业做好自身的“法治内功”,不断把合规管理转化为竞争力。站在新的起点上,让法治护航我国企业国际化水平,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更大范围的全球治理的制度保障。
    (作者王佳系中共江西新余市委党校教研二室主任、副教授,葛艳丽系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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