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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第01版: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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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营商环境发展的深刻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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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报记者叶涛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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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提振社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抓手。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按照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分5个部分展示2024年全国层面营商环境各领域进展成效。这是自2020年首次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第5次发布报告,对于观察我国营商环境建设进展提供了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深入推进,旨在汇报、说明和介绍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机制也应运而生。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向同级人大所作工作报告中,设专章或专节介绍上一年度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二是有关政府部门,主要是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受同级政府委托或以部门名义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三是有关部门围绕营商环境发布调研结论或研究报告,如全国工商联每年发布“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结论,中国贸促会每年发布《中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浙江省贸促会发布《涉外营商环境评价报告》等。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20年以来,每年发布《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与前三种形式不同,该报告具有专门性,聚焦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内容充实、分析深入、覆盖面广,更加突出中国特色、重视国际比较、紧扣企业关切,是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集中展示。 在国家层面营商环境发展报告制度不断走向规范的同时,地方在建立营商环境发展报告制度方面也开展了一些积极探索。比如,北京市、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再比如,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由于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都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故而这些条款都具备法制约束力,大大增强了报告制度的权威性,有利于增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致性、准确性、客观性。 营商环境发展报告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营商环境建设是系统性工程、长期性工程,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通过定期梳理、系统总结全国范围或某一区域营商环境建设的真实状况,全面评估营商环境建设的成果、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上下级之间的指导,不仅有助于塑造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也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支撑。 从已有的四种报告制度形式看,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程序设置等制度构成要素的具体设计,都基于营商环境发展报告制度承载的主要功能。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发展报告制度的主要功能,报告主体均为具体承担营商环境建设的机构。报告内容是报告制度的重中之重,在根本上影响报告制度的成效。当前,四类报告制度形式的内容兼具全面性与侧重性,注重历史延续性,在全景展现一定时期营商环境建设全貌的同时,侧重报告建设成效、重点措施,在法治框架内探索的原创性、差异化的具体措施以及形成的规律性认识等,见证了全国或一地层面营商环境发展的深刻变迁。报告内容紧扣企业关切,聚焦破除准入壁垒、保障公平竞争、规范监管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领域。在具体写法上,充分运用摆数据、举案例、设专栏等方式,大大增强了报告内容的丰富性和生动性。程序设置在遵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注重发挥报告制度的总结、比较、借鉴、反思等功能,发挥了营商环境发展报告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了方向。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正深化理解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积极推动营商环境发展报告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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