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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构建新发展格局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协同路径

作者: ■叶静漪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891
    今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作为首部聚焦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以系统性立法回应了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中“平等保护、规范发展、权益保障”的核心诉求,为开启“十五五”规划相关工作和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值得关注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众多条款规定了劳动关系相关内容,构建了新发展格局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协同路径,具有鲜明的政策连贯性、制度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性。
    劳动关系治理:融合法治保障与政策传承
    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继承,并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等重要论述的深层逻辑。具体而言:一是劳动者权益的刚性约束与制度创新。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民营经济组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目标形成呼应;第三十八条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职代会,完善工会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劳动关系治理从“单向约束”转向“共建共享”,通过制度化渠道平衡劳资利益。二是技能人才培育与产业升级联动。第三十二条提出“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第四十九条强调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服务创新,直接服务于“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既衔接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又通过“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破解民营经济组织在高端制造、数字经济等“新质生产力”领域的人才瓶颈。三是分配制度改革与“共同富裕”导向。第四十一条要求“完善工资分配制度”“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论述一脉相承。
    市场环境优化:兼顾要素平等与全球合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公平竞争领域的突破,是对国家“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的立法落实,彰显了破除隐性壁垒的决心。进一步而言:一是要素平等使用的法治保障。第十二条确立“人力资源等要素平等使用”原则,将劳动力资源纳入公平竞争保障范畴。结合第十三条“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平等待遇”规定,直击民营经济组织长期面临的“人才认定歧视”痛点。这些规定,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要求高度契合。二是“反内卷”与规范经营的平衡机制。第三十九条要求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合规文化,第四十三条明确海外经营需遵守当地法律,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内卷”治理和“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要求形成呼应,也为中国加入CPTPP对接其劳工条款标准奠定重要基础。三是国际化合规能力的法治支撑。第五十七条构建“海外利益保障机制”,要求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为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一带一路”建设在内的国际化提供了风险防控框架。
    治理机制创新:再造政策协同与系统结构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多维度制度创新,实现了民营经济治理从“碎片化政策”到“系统化法治”的跃升。主要体现为:一是人力资源服务机制的革新。第四十九条提出“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平台”“畅通职称评审渠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既有的“技能中国行动”形成政策协同,有助于破解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招工难”“留才难”困境,同时推动劳动力市场数字化改革。二是社会责任评价的激励导向。第四十二条创设“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如将员工福利、慈善捐赠等纳入评价指标,与ESG(环境、社会、治理)标准本土化需求相衔接,推动民营企业从“利润导向”向“价值共享”转型,再次呼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三是政企协同的法治化路径。第四十七条“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与第三十五条“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联动,形成“培训-创业-就业”闭环,体现了“十四五”规划中“就业优先战略”的延续性,为“稳就业”提供可执行的法治化路径。
    总体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引领、从局部优化转向系统重构、从国内规制转向全球合规的重要升级,有助于通过刚性法律保障就业质量,以技能培训增强职业竞争力,同时通过要素平等降低民营经济组织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市场公平、社会公正、国际合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性治理范式,是我国民营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作者系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和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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