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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长效“定心丸”

作者: ■刘俊海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11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经济生活、法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大喜事,是让民营企业有恒产、民营企业家有恒心的长效定心丸,是保护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确定,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与体系化,有助于提振投资预期、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增强市场定力与发展信心、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企业是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是创造就业、创新科技、改善民生、增加财税、稳定社会的顶梁柱。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已达1.89亿户,其中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党的二十大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促进法体系严密、内容丰富、保护精准、促进有效,坚持了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的立法精神,确立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多项重要原则。这些原则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同频共振、良性互动,贯穿于总则与分则在内的整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
    民营经济促进法体现了平等原则。其一,法律地位平等。各经营主体在民商法、行政法与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地位平等,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其二,经济地位平等。“五六七八九”的经济贡献足以表明,各类经营主体在经济地位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三,社会地位平等。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语重心长地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等人格权,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保护上升到了基础法律制度层面,让民营经济人士备受鼓舞与振奋。
    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共同发展原则。各类经营主体的生存权、发展权都是平等的,各类经济组织之间不是你有我无的零和游戏,而是百舸争游、你追我赶、相互促进的良性竞争,以及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多赢共享的伙伴关系。市场监管者、司法裁判者都需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平等看待、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同时,企业也要深知,任何企业的沉浮与枯荣都只能靠市场的千锤百炼与自由选择,要向内看、自我体检,夯实自身基础、强壮内在筋骨。
    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公平竞争的前提是充分竞争。既要加强对假冒伪劣、傍名牌、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也要严肃查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无论是大型集团企业,还是专精特新企业,立法者与执法者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专门规定“公平竞争”,对各类经营主体和监管层、执法层、司法层都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彰显了互利合作原则。为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应当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平等互利、多赢共享、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平交易与互惠合作。民营经济促进法禁止拖欠民企账款,相关各方应坚持依法支付应支付民营企业的合同对价。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上市、重组、并购以及重大资产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也必须恪守“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平等监管原则。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五章“规范经营”、第六章“服务保障”与第八章“法律责任”都体现了严管厚爱、宽柔相济的理念。厘清政商边界、实现政商良性互动的关键在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亲”强调服务型政府、勤勉政府。“清”强调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诚信政府。这就要求,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要清清白白,政府服务要清清楚楚,政商交往要清清爽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趋利执法、选择执法。同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也要正大光明同政府打交道,建言献策,依法依程序反映诉求,提供好的建议,促进营商环境改善。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第七章“权益保护”聚焦民企维权的痛点、难点、热点、疑点与争点问题,设计了依法、平等、精准、有效、及时、公平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路线图。为纠治“远洋捕捞”等趋利性异地执法乱象,保护民企免于遭受违法的查封、扣押与冻结措施的财产损害,该法强调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民富国强的重大工程。当前,要通过立改废释纂等配套立法举措,全面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规范体系。此外,还要抓紧做好推进民营企业治理现代化,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走出去”等一系列工作。因此,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更是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起点。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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