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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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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力推进科技创新 再贷款政策落地见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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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孟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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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召开会议,加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政策落实。会议要求,各银行机构要用好用足政策资源,加快贷款签约投放进度,做到“应签尽签、能投尽投”。会议还强调,要开发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更加匹配的贷款产品。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4月创设,旨在激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可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央行按商业银行贷款本金的60%给予低成本再贷款支持,总额度为5000亿元。截至今年11月15日,商业银行已累计与1737个企业和项目签订贷款合同近4000亿元。 创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初衷,在于引导银行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政策实施已超过半年时间,无论是“实物工作量”、对接精准度,还是服务质效,都不尽如人意。这也是九部门联合召开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工作推进会议的原因所在。至于为何出现如此情况?原因还在于商业银行所恪守的市场法则和“商业可持续”底线难以包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企”),以至于“开发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更加匹配的贷款产品”遭遇瓶颈约束。 那么,中国人民银行以往创设的科技创新类再贷款工具为何没有出现如此窘境呢?原因是其重点支持的对象以进入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为主,如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因而能够较好地做到科技信贷风险与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两者间的相互适配。而当下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啃硬骨头”阶段,初创科企作为重点支持的对象,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当仁不让。 实践中,尽管通过科技赋能、技术评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式,叠加监管引导和政策激励,也不乏初创科企获得信贷融资的案例,但毕竟约束条件严苛,融资规模非常有限。追求稳健、厌恶风险和顺周期行为,几乎成了银行信贷的“天性”,这是由其特殊的商业模式决定的。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注入贷款对象后,贷款对象若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商业银行也不会因之而获得相应的收益性回报,获取的只有事先按相关制度厘定的利息收入;贷款对象若业绩变差甚或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商业银行反而会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乃至本金损失。 实质上,初创科企的风险特征(主要为研发失败风险)属于“不确定性”事件,而非风险事件,这是与非科技类企业风险特征(风险事件)的最大区别。由此,在确保商业银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将科技再贷款顺利注入初创科企的基本策略无疑是:首先将“不确定性”事件转化为“不确定性”风险,然后借力科技风险补偿机制,将“不确定性”风险进一步得以缓释,使其科技信贷风险与银行信贷风险偏好达到相互适配的程度。在这里,科技风险补偿机制的核心构造是:引入保险机制并赋予“不确定性”以模拟概率,通过模拟概率与真实事件“偏差”的适当性管理,使得不可保险的“不确定性”事件变为可保险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该机制中,“不确定性”风险的兜底责任通过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形式由地方政府承担,“不确定性”事件向“不确定性”风险转化责任由保险机制承担。由于商业银行不承担信贷风险,保险机构仅承担以盈亏临界点为限的有限责任,其贷款对象应由政府负责遴选,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不参与遴选,以防道德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引入保险机制是科技风险补偿机制的一大制度创新,较之资金池单一信贷风险补偿方式,联手“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更能兼顾科技信贷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更为重要的是,引入保险机制实现研发责任险、创新失败险等信息共享,可以大大降低科技信贷风险。信贷风险的减少意味着财政资金的节约(补偿金减少),政府在遴选对象时自然会将投保情况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从而倒逼企业购买与研发创新相关的保险,这又在客观上起到了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形成企业风险与信贷风险管理闭环。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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