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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0-28
2024-10-28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小股东法定权益“小节”亦不容忽略

作者: ■李富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03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其中包含有旨在提高小股东发言权的规定,但据报道,该规定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有些该依法修改章程的公司依然未改,有的公司明知有这个规定却不执行。这凸显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任务依然存在空白的问题。
    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有创新之举,在其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这是有针对性的,因为目前在许多上市公司内部章程中,普遍对具有临时提案资格的小股东定义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如今,已经有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扭转这种局面,且法律实施已经3个多月了,实际执行情况又如何?很遗憾,这一新条款被诸多上市公司所“不知”或“忽略”。更匪夷所思的是,有的上市公司根据新《公司法》而修订公司章程时,竟然也对这项规定置若罔闻。明知道有新规定了,而且也启动章程修改了,偏偏对法律规定选择性执行或者不执行,这样的底气从何而来?
    据不完全统计,自9月15日以来,有近270家上市公司公告拟修订章程或披露了新修订的章程,但其中仍有超过200家公司的章程依然维持着“持股3%以上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前提出临时提案”的表述,占比超过75%。
    当然,也有一些上市公司虽然尚未修订章程,但在实践中已按照新《公司法》执行。这当然值得肯定,但毕竟还不是完美状态。法律是庄严的,既然法律有了规定,上市公司就应该对照执行,及时修改公司章程才是,名正才能言顺。也许有的大股东习惯性轻视小股东权益,把法定程序当成形式、当作“小节”,这是错误的。法律程序是正义,是义务,不是小节,上市公司不能以各种借口拖延落实。
    部分企业的“我行我素”,显然不是偶尔的怠慢,而是漠视中小股东权益的惯性使然。回顾中国资本市场三十多年的历史,大股东把持上市公司权力,在公司立项、建设、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中独断专行,中小股东被剥夺发言权,大股东通过阻碍中小股东表达意志的权利进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而且形成的潜规则渗透在许多环节。虽然这种情况经过多年治理已经有了很大改观,但通过这次小股东法定的提案权利被有意和无意漠视的现象看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高上市公司现代化治理水平的任务,似乎还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很可能在一些角落里还存在其他病症。保护中小股东发言权,还只是上市公司诸多治理课题中的一个小项目,监管部门要由此见微知著,举一反三,继续深入调查和及时执法,始终保持完善资本市场治理的耐心和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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