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9-11
2024-09-11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加收半天房费“行业惯例”当休矣

作者: ■付彪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18

    “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普通消费者遇到这事或许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却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近日,这则律师打官司挑战酒店“行业惯例”胜诉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但消费者认为此举不合理。有人表示,延迟退房收取一定费用可以理解,但不能使用“霸王条款”动辄收取高额费用;也有人认为,面对一些所谓的“行业惯例”,必须较真,不能任由侵权“暗箭”屡屡伤人。此案可谓一波三折,为几百元的房费,耗时8个月诉讼,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这样的维权成本实在太大。
    在此案当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涉事酒店以“行业惯例”抗辩,这显然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二是,涉事酒店出具的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尽到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义务,法院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对方注意或说明的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酒店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包括计费周期、超时计费方式都由酒店自行规定,一般包括24小时制、12点退房制、14点退房制几种,而超时计费一般以18点为半天计费节点、18点以后则按照全天计费。部分酒店以“行业惯例”自行规定的超时计费方式,其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即把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或加收全天房费强加给消费者。显然,这种做法不合理,对消费者有失公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那么,酒店能不能收取延时退房费?如能收,该以何种方式收取?站在酒店的角度,旅客延时退房会增加经营成本,影响后续旅客入住,收取延时退房费无可厚非。对此,有人提议采取分段收费,以半天或一天为基数,超时按小时收取。这种超时计费方式获得了大多数消费者的认可,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本案中,法院就支持了这种计费方式,以涉事酒店全天房费268元计算,判决酒店收取延时退房2小时22元、两房间44元的费用。
    事实上,目前已有部分酒店对旅客14时、15时退房“大开绿灯”,有的还以“支持延迟退房”“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在酒店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下,延时退房或能成为酒店业竞争新筹码。希望更多酒店破除“行业惯例”,按小时收取超时房费。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把延时退房费导入法治轨道。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