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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11-15
2023-11-15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切实为经营主体“松绑”

作者: ■王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31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的16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2个、教育部2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个、中国人民银行3个、国家林草局1个、国家邮政局1个、国家疾控局2个;调整的17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1个、应急管理部1个、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国家疾控局2个。细看这33个罚款事项,可以发现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取消或调整后,将直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近些年受疫情冲击,地方税收增长乏力,有些地方非税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外界十分关注其中是否有乱罚款增收因素。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罚款清理工作中,发现还存在个别罚款没有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对不该罚款的事项设定了罚款、对该轻罚的事项设定了过重的罚款、设定后没有及时清理等问题。同时,乱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今年6月底公布的《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审计署在对54个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审计时发现,41个地区向亏损企业征收过头税费或直接乱罚款乱摊派等,违规组织财政收入77.5亿元。
    当前,中国经济呈现持续恢复向好态势,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是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松绑”的务实之举。它的意义不只体现在减负,它还是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需要,是规范严格执法的体现。有些罚款事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应该“应减尽减”。有些罚款事项虽有必要存在,但容易给执法者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以罚代管、过罚失当等问题,这类情况就应该调整。
    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行政罚款亦是如此。此次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还传递出一个鲜明信号:要切实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
    应严格规范处罚事项和罚款标准,确保过罚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同时,科学确定罚款数额。这种制度安排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特别在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时代背景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将更好激励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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