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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10-18
2023-10-18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治环境

作者: ■王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33

    近日,民营经济迎来一份“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23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中,民营企业数量为244家,比2013年增加54家;今年上半年,民营企业进出口同比增长8.9%;今年前8个月,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规模为14.33万亿元,增长6%;截至今年9月,在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95%……一组组优秀的数据背后,体现出我国民营企业的韧性和活力。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近年来国家不断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又一有力体现。笔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依法审理涉及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各类纠纷案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
    在现实中,仍有个别地区通过红头文件、内部潜规则等方式,任意设置行业准入门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现象。例如有个别地方设置门槛限制外地民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求民营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且取得一些特殊的认证之后才可以经营,这些行为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民营企业的投资和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而本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为重新审视行业准入文件合理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平等准入是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举措。这次《指导意见》中强调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审查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红头文件的合法性,纠正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帮助民营企业破除准入壁垒。
    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考虑将许可事项进行再分类,对民企名义上放开实质上禁入的领域或事项,可单独列出。对没有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但实践中存在的禁止民企进入的做法可进行梳理研究,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予以清理。可建立违反负面清单的投诉机制,对企业反映清单之外进不了的领域或事项,予以查处并纠正。
    同时,可以考虑清除过去公共部门投资和采购中歧视民企的做法,比如对一些投资和采购项目中不合理的“以所有制打分”“要求与能力无关的历史业绩”“远超项目本身的能力要求”等明显歧视行为予以清除。同时,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激励机制,让相关部门的负责干部放下包袱,敢于将项目交给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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