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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6-16
2023-06-16 第07版:七版 【字体】大 |默认 |

提升金融业制度型开放水平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780
    “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金融业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我国将始终坚持金融对外开放不动摇。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于金融开放发声,再次彰显了我国坚定不移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
    当前,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关键要着力提升金融业制度型开放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意味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从商品和要素准入型开放逐步向制度层面转变,持续打造有利于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提升金融业的制度型开放水平,要继续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我国目前已拥有世界第一大银行市场和第二大保险市场,但金融业大而不强、大而不精的问题依然存在。
    “引进来”需持续发力。近年来,我国在金融领域推出50多条开放措施,大幅放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人身险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通过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标对表,吸引优质国际金融机构来华投资、拓展业务,将先进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技术和产品引入中国市场,促进中国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下一步,还需积极回应外资机构的合理诉求,让外资机构发挥专业特长,进一步健全差异化监管制度和规则。
    “走出去”要稳妥有序。要尽快提升中国金融机构服务“一带一路”项目能力,重点提升中国投行的跨境服务能力,中国金融机构要跟随优势行业企业共同“走出去”;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中国与14个国家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去年正式生效,该协定代表了目前中国金融领域开放承诺的最高水平,也为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下了良好基础。(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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