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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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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成“白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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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家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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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公司招聘厨师、服务员后,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无工资发放记录,3个月内就将他们辞退,利用这些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怕维权时间长、程序多,容易放弃索要工资的特点来坑钱。“虽然我们跟公司打官司胜诉已经一年多,但至今还没拿到钱。”5月25日,在北京务工的农民工王洪艳对媒体表示,他们仍在等待公司付钱。 这是典型的“试完不用”做法。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务工者缺乏法律知识、容易放弃索要工资的特点,将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以节约用工成本。要知道,“试完不用”已违法,试用期不能成了“白用期”,也不该是侵权的“遮羞布”,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试岗、试用期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利用试岗、试用期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试用期内员工从事的工作质量,达不到在招聘该岗位人员时的录用条件,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即便应聘者在试岗、试用期确实不符合岗位条件和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应当对劳动者已经履行的劳动义务,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按照用工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巧妙”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签订“霸王条款”,把短期用工行为变成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或者通过不断招聘和辞退试用期员工,以动态维持一定数量的用工人员。这样,既可以支付很少的劳动报酬,又不用给试用期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保等。而“试完不用”,又不给任何报酬,则更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对于像农民工王洪艳等人遭遇的“试用期”陷阱,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整治。 此类用工陷阱,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措施防范和严厉打击。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特别是试岗、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试完不用”等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惩罚,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权;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当坚决抵制试岗和试用期内各种侵权行为,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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