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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05-23
2023-05-23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因“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被罚不冤

作者: ■杨玉龙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79

    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所有”“××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已经涉嫌违法。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该市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罚5000元。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可见,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是违法之举。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这一层面讲,经营者搞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同样站不住脚。况且,从情理角度而言,在消费权益面前,商家和消费者是平等的,都有买卖自由、平等交易的权利。
    进一步来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上述可见,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理角度而言,“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均站不住脚。一些经营者敢背法而行,无外乎为了一己私利。“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这一规定扩大了商家自身权益,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而事实上,当商家和消费者出现争议,“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类似的条款是无法生效的,经营者靠此牟利也终归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现象,一方面有必要加强市场监管,既要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醒消费者注意,更有必要对违法违规者强化依法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经营者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消费信息,不能靠“霸王”之举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
    此外,消费者应增强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类似条款,可以提醒商家此为违法侵权行为;如果遇到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侵权责任,可以依法维权。总之,任何的商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此类违法行为,就须依法规制、从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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