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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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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人提前还贷有何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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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富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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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购房者提前还贷现象,到了春节期间,由于客户得到年终收入等因素,使得还款能力增加,于是各银行迎来还贷小高峰。但此时个别银行开始不配合了,设置门槛一再推迟还贷时间,预约时间最长的竟然排到明年。 还贷高峰的出现,其实有复杂的原因。一年多前,居民贷款还是属于被限制的“高杠杆”状态,不仅利率高,而且银行对居民贷款的态度是“严格控制”。如今一夜之间行情逆转,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没有理想的投资渠道,银行存款、基金理财等收益不佳,成为推动提前还房贷的直接动力之一。其次,频繁降低的房贷利率,虽然直接来看与存量房贷无关,以往贷款仍要执行以往利率,但却让存量的贷款人通过对比感受到了落差,对前期高利率的心理接受程度也一路下滑,从以往的不急于还贷心态转向尽快还贷。再者,近年来房子增值速度放缓,提前还贷可以减少利息支出等等,总之对比理财,提前还贷反倒划算。 不管贷款人出于何种原因,提前还贷毕竟是他们的权利。“逾期不还”当然不好,但“提前还贷”总不能也成为“违约”吧?而个别银行或设置预约名额限制,或限定只能通过线下渠道还房贷。比如,深圳某银行要求客户完成“签字、拍照、选择还款模式”三步骤后,还规定以后预约要等待2-3个月;还有银行表示,提前还款需至少提前30天到网点申请并确认身份信息、贷款情况,提交申请后审批通过才可还款;更有银行单方面修改还款规则,将一年三次压缩为一次,等等。 银行方面不乐意看到客户提前还贷,为此设置还贷“障碍”,是因为他们将房贷当做了“核心优质”业务,担心大量贷款提前归还会影响自己的收入和利润预期,于是本能地设置和抬高门槛。 但这样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银行作为服务者,其经营活动应该建立在客户真实需求的基础之上,通过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获得收益,而不能反过来让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削足适履,配合制造交易和业务。金融借贷的前提是借贷人的需求,一旦对方没有了借贷需求,一旦借款人要求还款,贷款方理应无条件接受。这是基本的商业伦理。即便接待伊始双方签订了限制还款协议,其本质上也是背离情理法理的。 在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意味着除非合同明文约定,否则银行无权拒绝提前还款。银行不合理的拖延导致顾客的利息损失,其实是违法行为。因为《商业银行法》对“履行费用”有具体规定,拖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要予以赔偿。也就是说,银行拖延还贷,耽误的时期内的利息理应由自己负担。 现在的情况是,银行应予以客户的赔偿暂未落实,而还贷难的焦急却一直存在,银行只执行合同约定的提前还贷罚息。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显然不是平等的。这不是正当合理的商业关系。 目前,促进消费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首要动力,而促进消费的前提是要让消费者无后顾之忧、敢于消费,这方面显然需要下大力气。无论是去年银行新增的“超额存款”,还是今年利率走低后银行消费贷款额尚未迅速跟进的状况,都说明增强消费者信心是要用春风化雨的细心和耐心去培育的。如果任由还贷难现象继续存在,势必令消费者产生忌惮心理,影响消费者的市场预期。 当前,银行业贷款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银行放贷量的考核也有待科学精准,但银行不能为了存量贷款报表上显得“好看”而阻挠提前还贷,因为这样的好看毕竟是虚假的,起码它不是新增的贷款。且银行发展也不应只满足于存量的成绩。针对贷款人提前还款现象,相关各方不仅要有遵守合同的契约意识,还要有风险共担、相互周济的互助精神,这首先要从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和意愿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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