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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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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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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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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和理由。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不得不说,这一审理和判决,再一次用“法槌”昭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和理由。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这些“昭示”,既体现了法治精神,合情合理,也是司法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类似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这固然无可厚非,但也有不合规企业试图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殊不知这是一厢情愿,且行不通的,上述审理和判决,就是对此很好的回应。 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并非孤例。回溯过往,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司法机关也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其实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就此而言,用人单位不能心存侥幸,而应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同时,劳动者也要强化维权意识,运用法律维权,坚决向试图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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