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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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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转贷降息”要多方出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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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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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转贷降息”以及不法中介的套路陷阱需要多方出击,形成合力。此外,应在司法层面明确这类行为的定义及范围,将帮助、教唆、诱导个人借款的相关行径纳入司法打击范畴。 沉寂了一段时间,“转贷降息”的生意再次火热了起来。一些不法中介再次抬头,通过社交媒体狂推“转贷降息”置换模式,并打出银行开门红、春节前政策优惠等旗号吸引用户的目光。 这是一个新动向,值得关注。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经营类贷款利率整体走低,不少中介便借着政策便利力推“转贷降息”方式,教唆部分客户来“吃利差”。殊不知,此类操作不仅违规,属于虚假借贷,可能影响房屋本身的归属,同时更隐藏着各类风险隐患,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实,势必“偷鸡不成蚀把米”。 进而言之,对购房者来说,此类“转贷降息”实际上就是“以贷还贷”,是一些中介利用其中的信息不对称来欺骗购房者,例如怂恿购房者申请资料造假,诱称能够获取更低的贷款利率等,把所有风险转嫁至购房者后,从中坐收渔利。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的风险提示》表示,不法中介宣称的可以提供办理各项证件、材料的服务,“帮助”消费者申请贷款,其实是通过伪造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手段获得申请经营贷资格,此行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消费者不仅会被收取垫资过桥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甚至还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防范“转贷降息”以及不法中介的套路陷阱需要多方出击,形成合力。首先,消费者要明察秋毫,睁大眼睛,明白这些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要主动对其说“不”。其次,要拾遗补缺,织牢制度的笼套,强化监管,尽力压缩不法中介的“挪腾”空间。 更主要的,针对不法中介往往不属于持牌机构,也可能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因此在管辖与打击的力度上较持牌机构来说有所欠缺。应在司法层面明确这类行为的定义及范围,将帮助、教唆、诱导个人借款的相关行径纳入司法打击范畴。例如参照基于传统共犯理论提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定义不法中介的行为,对于主观故意、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并实施帮助作假、教唆的中介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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