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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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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年年“遇冷”岂能无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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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玉龙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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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地气温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应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不过,有记者采访发现,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专家建议,对明显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工种,要围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促进低温津贴制度落地。 2004年3月1日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提到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之一。 尽管关于低温津贴,国家层面并没有专门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低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也就意味着,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值得注意的是,“干了16年环卫,从没领过低温津贴”的劳动者恐怕并不是个案,几乎每年低温津贴落实难都是季节性热点话题。 低温津贴关键须在落实上下功夫。“无统一规定,各地标准不一”问题,亟待破解。近年来,多地出台政策对低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明确。吉林省去年发布的《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也规定,低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3个月。在标准上进行界定,让企业有了执行标准,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支撑,值得借鉴。 同时,用人单位应担负起责任。不难理解,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不重视,乃至于装聋作哑,自然会让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伤害,低温津贴就会落空。所以,落实好低温津贴既是法律要求,更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增强企业发展动力,用人单位理应增强主动性。而以行业为抓手,对明显具有行业性特点的职业、工种,促进低温津贴落地,也值得重视起来。 此外,应发挥好工会的力量。诚如有专家表示,工会组织也要“站出来”为劳动者撑腰,通过行业工会、企业工会等,掌握劳动者低温作业相关情况,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其实,这确有必要。低温津贴年年“遇冷”,各级工会组织不能失语。一方面应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低温津贴;另一方面也应当好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 而从劳动者角度来讲,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用人单位不落实的,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当然,良法更须善治,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另一方面,也应通过完善惩罚机制,让违规单位得到依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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