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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12-22
2022-12-22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企业招聘岂能够“阳过优先”

作者: ■杨玉龙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82

    近日,有部分全职、日结等工作招聘都将“阳过的优先考虑”写入招聘条件,被指涉嫌“反向歧视”。对此,有律师表示,就业歧视本质上就是制定影响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差异化条件,显然,“阳过的员工”之条件设定对于“未阳过的员工”就是不平等的条件。
    企业招聘“阳过优先”何故?其背后无外乎为了私利。比如,“如果没阳过,到时候上班了还得请假,影响企业效益”。但这样的做法,显然欠妥。“阳过优先”无异于一种职场就业歧视,且不利于事业发展,更会埋下诸多社会隐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些都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障。”
    事实上,即便“阳过优先”有着企业自身考量,但据专家表示,感染一次新冠病毒后,人体形成的免疫力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奥密克戎可能快速变异出新的亚分支,出现较强的免疫逃逸能力,康复者不能完全避免二次感染。也就意味着,“阳过”之人,也并非“万无一失”,企业在此方面动脑筋,显然是错了。
    在疫情尚未彻底结束的当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需要重视起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相关规定。12月12日,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着力化解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难题,其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求职者其他各项条件符合时,不得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
    当然,人力资源部门也当加强对劳动用工市场的监管执法。比如,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要督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又须畅通举报电话、网上留言等意见投诉和结果反馈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从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阳过”不是错误,“未阳”也不是错误。企业理应恪守依法用工底线,切实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从劳动者角度来讲,也应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社会中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期待相关部门采取开设各类就业技能培训班、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大力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机会,让其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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