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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第05版: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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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明确制度框架 健全准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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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12月14日就《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旨在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总体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推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分为六章,共四十六条,明确了六类金融基础设施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包括总则、设立和准入、运营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明确,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相关决定及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同时,《办法》完善了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安排。《办法》对在境内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包括股东及“董监高”资质、资本要求、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同时,《办法》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准入管理的职责分工。(彭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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