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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2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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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对企业逼人离职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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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办公室里,所有人的椅子都是正常的办公椅,只有其中一个位置的座椅被换成了红色塑料凳;坐在这个座位的员工,被要求在原有工作之外,不仅要承担其他员工的一些工作任务,还被安排清理一周的厕所和垃圾……据了解,企业逼人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大幅降薪、调离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等。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人力成本是最大成本、关键成本,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不可控成本。当企业遭遇经营困难时,通过裁减员工数量的方式压缩人力成本、降低经营成本,这本身无可厚非,属于企业的正常选择,员工其实也能理解。毕竟企业不裁员,人力成本居高不下,企业经营亏损,最终只能选择破产,员工最后还是要失业。 但是,企业为了节省一笔本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在找不到合法辞退员工的情况下,通过给员工穿小鞋、大幅降薪、调离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等各式各样的无耻手段,逼迫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企业这样的做法是对员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双重伤害,丧失了起码的法治精神,毫无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可言,令人不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经济性裁员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千方百计逼迫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这样的做法不可取。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说,企业通过调岗特别是侮辱性惩罚性调岗、降低薪资水平、变更工作地点、安排不属于工作职责的工作任务等手段逼迫员工离职,是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实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但关键问题是,企业逼迫员工“主动”离职,往往是通过坐冷板凳、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怂恿同事孤立疏远等各种方式营造出对特定员工的敌意环境,使得劳动者很难举证维权。所以,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需对企业逼人离职的行为说“不”,例如引入用人单位消除敌意环境以及围攻的义务规则、劳动者请求实际劳动的权利、劳动者维权举证责任倒置等。 总之,企业即便是因为经营遭遇困难不得不选择辞退员工的方式降低人力成本,前提条件都必须是依法保障被辞退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不能以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手段“辞退”员工。这是企业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线,也是企业不能违背的基本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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