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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第05版: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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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出炉 |
需符合七方面条件,可提供年金保险等产品 |
作者:
■钱林浩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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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的入围名单浮出水面后,监管部门也为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划定了准入门槛。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要求。 需符合七方面条件 依据《通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需符合7个方面的条件。具体来看,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光大证券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在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质方面新增‘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的要求,表明监管部门对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风控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养老资金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保险公司提出更为严格的资质要求的同时,监管部门也通过放宽限制条件,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银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上述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某养老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与银行、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养老保险公司能够运用精算技术优势,充分发挥长寿风险管理能力,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便、缴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凭借长期资金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帮助客户获得长期稳健收益。” 保险产品有望脱颖而出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投诉、教育宣传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现金价值以及相关保险责任等。 同时,《通知》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授权分支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制作或修改。 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近年来,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明显提速。例如,自2021年6月1日启动试点以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数超过25万。 其中包括4.7万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理财已发行49只产品,规模合计1000亿元;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已于近日在5个城市试点推出。 在王一峰看来,在银行理财产品迈向全面净值化、权益市场波动等背景下,储蓄险备受欢迎,产品创设将成为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预计未来保本、收益稳健、多种交费方式可供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有望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中脱颖而出,其中资产长期配置能力强、广泛布局康养产业以及通过“保险+服务”提升客户黏性的头部险企或将更具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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