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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11-01
2022-11-01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发挥仲裁优势 护航民企健康发展

作者: ■柴方胜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231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民营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公布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来看,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呈上升趋势;民营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方式单一、防范风险能力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民营企业经营的规模化和国际化,使得传统的、单一的诉讼解决经济纠纷方式与民营企业的发展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民营企业越来越需要灵活高效、与国际接轨的便捷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在这些方面比诉讼具有更大优势。
    仲裁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不仅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认可,而且已经成为国家及地区处理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更是如此。在仲裁制度迅速发展,民营企业不断壮大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好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对于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民企经济纠纷中的优势
    仲裁是与诉讼并行的法定经济纠纷解决制度,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诉讼相比较,仲裁有很多独特优势。
    自主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审理方式及法律适用等。因此,仲裁制度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专业性。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往往会涉及一些特殊专业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仲裁机构都设有由各领域内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仲裁员都具有专门知识,精通业务,能够适应社会经济贸易的日益多样化、专业化发展需要,有利于纠纷公平合理的解决。因此,由具有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能够充分体现仲裁的公正性和专业权威性。
    高效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更不存在像诉讼制度中的二审程序。仲裁程序简便、结案迅速、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使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能够快速得以解决。我国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简易程序案件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案件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大大短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期限。
    独立性。仲裁机构既是仲裁程序的管理机构,也是仲裁的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其独立行使仲裁职能,外界特别是行政机关不能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保密性。相对法院的审判公开原则,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对仲裁案件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均不得向外界披露,新闻媒体不得报道,仲裁文书不得上网公开。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执行性。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和法院的生效判决一样,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国际性。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仲裁无地域性局限,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69个公约成员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世界上没有关于法院判决效力或者执行的多边公约,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依靠双边条约、互惠关系等途径。因此,对于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相对于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的优势更加明显。
    民营企业如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了解与掌握有关仲裁制度的基本规定。民营企业要想很好地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就要掌握有关仲裁制度的知识。只有在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同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从而自主地选择这种运用市场的专家解决市场问题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合同中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即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书。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规范完整的仲裁条款应该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其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就是说仲裁条款中应当出现“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其二是约定的仲裁事项。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条款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其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准确。这三个实质条件同时具备,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事项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防止将纠纷提交仲裁的目的落空。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当事人请求仲裁的范围超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的,仲裁庭无权处理。因此,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在仲裁条款中尽量做到详细、全面,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因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清楚或者有遗漏,就会影响争议的快速解决。
    选择信誉高和便利的仲裁机构。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能否通过仲裁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决,关键取决于仲裁机构是否有丰富的仲裁经验和较强的办案能力。对于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经济纠纷或者性质独特的争议,建议约定由仲裁员水平高、处理复杂案件能力强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员的专业水平是选择仲裁机构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地域的限制,各地仲裁机构仲裁员队伍的水平不完全相同,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业务水平还须提高。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建议民营企业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争取约定选择对自己便利的仲裁机构,尤其在签订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时,应争取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积极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据此,当民营企业发生了经济纠纷,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应及时选择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防止在仲裁协议有效与否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轻易放弃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或者随意提出仲裁申请,致使拖延纠纷解决的情况发生。
    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均具有较高的品行和业务素质。因此,在仲裁程序中,民营企业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值得依赖的仲裁员。其一是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这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民营企业作为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其二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作者系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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