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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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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尤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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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笔者注意到,《意见》专门要求,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新《意见》的要求非常明确,严格遏制“执法创收”行为。 罚款行为,自然是依法执行,且当罚则罚。然而,什么情形“当罚”?罚多少算“罚”?这取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健全,如若不健全,就可能让部分执法者把罚款变成创收工具。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点类似于“二次立法”。例如,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那么,在一万元到十万元这个巨大的弹性空间内,究竟罚款多少?这需要将裁量的情节和裁量的选择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否则就很容易出现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等现象。 还有一种情况,即没有产生任何违法行为,却收到了罚单,那就是“执法”走向了法治的反面,即“为罚而罚”。2021年,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某地暗访时就发现,部分交警为完成创收任务,对过往货车司机随意罚款、“一刀切”式罚款。早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明确提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这一次,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在未来,各地区相关执法部门应该按照《意见》提出要求,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缩小行政裁量的空间,抑制裁量的随意性,将罚款纳入法治的轨道,不可将罚款搞成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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