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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建筑安全监管不因自建他建而异

作者: ■李富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45
    4月29日发生在长沙的楼塌事件,造成了53人遇难。此次塌楼事故,虽然有10人虎口脱险,但53人却死于非命。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分别作了指示和批示,这是前所未有的;国务院安委会也已经派调查组前往长沙。这是继福建泉州、江苏苏州之后三年来的第三起重大建筑倒塌伤亡事故。但与前两起事故不同的是,长沙的这次倒塌事故被称作“自建房倒塌”。这样的称谓究竟有什么意义?值得探究。
    的确,城市建筑不同于村民住宅,业主大都雇佣专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甚至还有监理单位。长沙的这栋塌楼看来没有聘请专业的施工单位,而是私自施工,因此被称为自建。但自建房也要符合城市规划,自己施工也要符合建筑安全规范,甚至建筑设计方案也要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所有这些程序如果严格遵循的话,怎么会出现如此豆腐渣工程?如果是业主偷偷摸摸的行为,只要监管部门平时加强巡视,也会及时发现予以制止,违章建筑也可以立即拆除。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逮捕了提交虚假施工材料的责任人,怎么没有早发现?这很难让人不怀疑当时管理部门可能只是坐在办公室看材料,而没有现场核实。没核实也仍然不至于大祸酿就,因为早有人大代表发出警告了,周围到处都有私自加高现象,但悲剧还是发生了。显然人大代表的警告没人理会,隐患一直蔓延和堆积。
    如果是某个个人死于自建房,此时的自建定义包含有“咎由自取”的意味。但即便如此,人民政府也不会不管不理。政府会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负责。至于长沙这栋塌楼,对广大租户和顾客而言,这楼不是他们“自建”的,但夺命之祸却无情地强加到他们头上。此时此刻以“自建房”定义事故,岂不是把“咎由自取”的定性加到他们头上吗?相信这不会是强调“自建房”的人士所希望的吧?
    事实上,“自建房”也好,他建房也罢,在安全建设监管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监管部门负有的责任没有任何轻重之别。如今大祸酿就,图财害命的业主本人姑且另说,关键是管理部门,要醍醐灌顶幡然醒悟。平时的工作,是不是官样文章太多而真抓实管太少?“看着倒油瓶而不扶”的心态是不是太多太重?早有人大代表发出警告了,当作没听见。长沙的监管不到位,全国其他地方是否循规蹈矩?2020年泉州塌楼时,苏州可曾以此为鉴?苏州重蹈覆辙时,长沙可曾敲响警钟?长沙三蹈覆辙后,全国哪个城市是第四、五、六、七、八、九、十………个?
    企业对待社会批评不小题大做,政府对待管理问题不轻描淡写。如果都能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矛盾和事故一定能减少和减轻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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