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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第06版: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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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企业IPO实施前置审查 |
四类负面行为是“红线” |
作者:
■司马岩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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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上市予以审慎监管,发挥上市融资的规范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严格限制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定的企业上市融资。 四类负面行为是"红线" 《细则》所称电子烟有关企业,包括:拟上市主体为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拟上市主体虽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有企业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烟有关企业。 根据《细则》,拟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置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 一旦电子烟相关企业触及四类负面行为中的一种,其将被终止审查并在36个月内无法再次提出上市申请。一是报送的前置审查申请文件或相关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是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查通过。三是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四是电子烟有关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 “严监管”强化审查流程 审查流程上,《细则》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不予受理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据了解,审查材料清单多达20项,既包括电子烟有关企业营业执照、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信息,也包括董监高身份、有无行政处罚等信息,还包括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海外销售订单等数据。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可以补交一次相关材料,若补交材料仍不符合条件或放弃补交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并退回有关申请,退回申请之日起6个月后,电子烟有关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 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通过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前置审查意见函,意见函有效期12个月。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未通过的,自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之日起6个月后,电子烟有关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 对电子烟产业加强监管,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控制资本在这个行业的无序扩张。对此,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国内主体电子烟企业再有新的上市公司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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