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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第07版: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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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创新 多措并举 破产重整让濒危民企涅槃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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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容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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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应当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注创业创新、安心经营发展;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政府工作报告干货满满,相信民营企业家将迎来新的春天。 依法保护困难民企合法权益 如何挽救困难民企,也是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的一个方面,不仅事关企业生死、员工福祉,还牵连多方债权人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困难民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是解决企业矛盾、帮助企业换挡升级的良好途径,是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与报告体现的核心思想一脉相承。 重整作为一种司法性破产预防程序,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最大限度维护国家、职工和广大债权人利益,是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的具体实践,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助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困难民企受理重整申请、批准重整计划到促成重整计划执行的阶段性成功,作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导向,果断抓住稍纵即逝的拯救时机,创新模式机制,通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民营企业的及时保护、能动保护、实质保护作用,助力民营企业重新焕发勃勃生机,同时在破产重整中也实现了对民生权益的最大保障。 澜湾案:民企重整案实现“多赢”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湖南永州澜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上海城项目于2015年3月开始建设,因企业建设中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原因,自2017年10月被迫停工,项目土地14亩,该地段按市场价值预估为7100万元,在建工程价值预估约3100万元,合计约10200万元。因项目建设周期过长,长时间停工,企业在资金链断裂后大量民间举债,截至2018年上半年,企业负债超过3亿元,经债权人申请,2018年9月17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指定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申报债权高达563笔,合计789,052,895元。项目土地已抵押给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金额为8366万元,该笔债权已转让给众嵘公司。工程款、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高达5000余万元,按企业资产价值优先债权无法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企业因债务问题已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管理人发现要有效化解债务危机和谐结案,首先是恢复建设提升项目价值;其次是引进投资人完成工程建设;再次是各方利益平衡。为此,管理人提出了重整思路:一是与抵押债权人众嵘公司磋商,建议其做重整投资人,将其抵押债权作为重整投资。二是以共益形式引进资管公司7000万元作为工程建设资金。三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以实物分配方式清偿债务。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分组表决一致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赞成率高达97%,重整计划在执行中顺利引进资金,完成项目建设,企业重整成功。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拯救功能的集中体现,对于仍然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如果能够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加以挽救,避免破产,对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乃至关联企业等各方都是多赢的结果,都具有积极意义。重整计划创设性的设定了抵押债权转化为重整投资,通过共益债减少了重整投资人投资压力,化解了抵押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用现金+实物的分配形式解决了房企商品房销售周期长造成资金回笼慢和清偿时间长的问题,实现了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和社会矛盾。 香河案:撬动企业再生的唯一支点 永州市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3日,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开发建设的“香河一品”楼盘于2016年3月8日开工,2017年6月17日正式对外开盘销售,因大量民间借贷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纷纷要求债务人偿债,故公司不得已以销售房款偿债或以房抵债,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香河一品”于2017年8月底全面停工。2017年12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香河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香河公司债权结构复杂,涉及有工程款债权、银行抵押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购房户、抵房户、民间借贷债权人等,在公司进入破产前六个月内存在大量个别清偿情况,故管理人依法起诉撤销香河公司的现金个别清偿行为,抵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继续履行,则构成个别清偿,故管理人解除了名义上购房实际为抵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提供了保障。对于已交付50%以上购房款的购房户,同因房屋未建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备法定解除条件,若购房户要求交房,其需承担后续建设按单价分摊至其房屋面积的续建款,对于已交付50%以下购房款的购房户,管理人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管理人为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多方筹集资金,促使“香河一品”续建至完工,因购房户不愿筹集资金续建、银行贷款政策缩紧等,经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与施工方多轮磋商,由施工方继续垫资续建,并签订《续建协议》,施工方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以“香河一品”可处置房源提供担保,续建款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续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续建开工后,管理人组织营销团队进场销售以实现资产去化,因购房户、抵房户不同意管理人对其合同的处理结果,纷纷至售楼部哄闹、阻止销售房屋,导致未顺利销售房屋。管理人为了化解香河公司债务矛盾,将香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三家汽车公司的资产合并加入清偿债务,优先债权在房屋续建完工后予以优先清偿,普通债权分三个“资产包”分别进行清偿,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资产包受偿。最后,在政府、法院的支持与监督下,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定了和解协议,并经香河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该案件涉及债权人利益矛盾重大,购房户、抵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临无法履行或解除,而企业的主要资产为“烂尾楼”,若不续建成功,则资产价值严重缩水,进入清算拍卖程序,则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接近为零,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矛盾纠纷,导致信访不断,给政府带来极大的维稳压力。 基于此,管理人在政府和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其一,严格依法撤销公司存在的个别清偿行为,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其二,多方努力使“烂尾楼”得已续建,通过施工方垫资建设方式,保存企业资产价值;其三,通过关联公司资产合并,将普通债权分三个“资产包”分别进行清偿,通过和解方式得以结案,化解了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平息债务纠纷。 我们通过承办的这两起民企破产重整案,深刻体会到企业破产重整的红利不仅要惠及企业,更要惠及职工等弱势群体,破产审判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它需要体现司法的温度、体现司法的关怀,尽可能降低强制措施给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努力帮助众多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近年来,各地法院、破产管理人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实践表明,依法对民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是解决企业矛盾、帮助企业换挡升级的良好途径,是帮助企业家、投资者获得商业重生的法律机会,也是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客观要求。 (作者系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永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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