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3-04
2022-03-04 第05版:五版 【字体】大 |默认 |

两部门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4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据悉,2021年10月,两部门就曾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