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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2-18
2022-02-18 第07版:七版 【字体】大 |默认 |

第五家相互保险社来了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

作者: ■董潇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825

    近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这是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第五张相互保险牌照。另外四家相互保险公司分别为阳光农险、众惠财险、汇友财险和信美人寿。
    根据批复,该相互保险社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则波等111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联合发起筹建,初始运营资金5亿元,注册地北京市。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辽宁、大连、广西、海南等四家省级分支机构同步筹建。
    专家表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筹建意味着,渔业互助保险的商业化之路由此开启。
    渔业互助保险改革落地
    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保险承保的重要组织形态。在此之前,我国的渔业互助业务是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下称“协会”)为主体展开,业务范围覆盖所有沿海、主要内陆省份和港澳流动渔民,提供渔船财产、渔民人身和水产养殖等保险服务。
    在发起人中,作为主发起会员之一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成立于1994年7月6日,前身是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经原农业部发起、民政部批准设立,是国内第一家全国性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家对金融保险监管的日趋严格,渔业互助保险此前的“协会”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这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团管理改革对渔业互保发展提出重大挑战。协会此前管理体制和架构与国家推进社团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相冲突,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一方面,政社脱钩导致此前的管理体制难以为续。另一方面,民政部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这对基层机构运转带来极大的挑战。二是协会无法纳入保险监管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2006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中国渔业协会一直没有被纳入保险业务监管,渔业互助保险一直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农业和涉农保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被纳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协会不符合承办中央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件。
    2020年,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批准了《关于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报告》。此后,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这是渔业互助保险系统重大的体制改革,有助于建立规范发展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推动渔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超百家会员联合筹建
    根据公告,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7个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此外还有111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作为一般发起会员,联合发起筹建。
    同时,根据批复,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拟任董事长为杨斌、拟任总经理为张竞。杨斌来自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系该协会的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而张竞则为保险业专业人士,长期在财险公司任职,在加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备组之前,系华农保险总经理助理。
    不仅如此,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同时获批筹建的还有其旗下的4家省级分公司,包括辽宁、大连、广西、海南。
    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发起会员、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开业申请。在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原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由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27年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各地组织组成的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业务范围已经覆盖所有沿海、主要内陆省份和港澳流动渔民。其业务类型主要涵盖三类,包括渔船财产、渔民人身和水产养殖等保险服务。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渔业互助保险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399.54万人(次),承保渔船100.7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94万亿元,共计为1.45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1.69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1.32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78.22亿元。
走商业化之路仍面临挑战
    与行业协会脱钩后,新生的渔业互保社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开始走商业化之路,还需要面临诸多挑战。
    比如法律身份确认的问题。目前关于相互保险组织形式的监管,有《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但在现行的《保险法》中尚未被纳入,需要在修订版本中予以补充和完善。此外,《农业保险条例》虽然包括渔业,但未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因此渔业保险还无法享受到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渔业是高风险产业,渔业从业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类型被定为第6级,需要缴纳的保费最高。在渔业互助保险体系中,其发展离不开财政补贴。
    据了解,从各地的情况来看,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至少约占40%左右,且主要依靠省级财政,市县级财政,中央财政补贴较低。
    脱钩之后,渔业互保社是否还能获得补贴,即使有如何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和方式,激发渔民的参保积极性,提高互助保险的深度和密度。
    此外,渔业互保社还需要适应市场的洗礼。与商业保险相比,渔业互助保险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在组织形式上,渔业互助保险的会员既是被保险人同时又是保险人,容易形成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在机构性质上,协会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可以用更多的风险储备金反哺渔业安全生产。
    在经营目的上,会费标准可以在积累的基础上逐步实施比商业保险更低的价格、更优惠的条件提供保险产品,收缴的保险费(会费)中没有利润因素,其目的是为渔民或船东提供最大的风险保障。
    在依托机关上,协会坚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依托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三支渔业执法队伍,依靠技术推广、科研院校技术支撑,实行低成本扩张,在勘验、定损、理赔上具有更大的公信度。
    在服务范围上,对因保费低、赔付率高的中小渔船及有关风险大的渔业产业,广开互助保险大门,可以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安全后续保障。
    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也意味着渔业互保社将告别以上的优势,以独立法人主体的新身份适合商业社会方方面面的要求,比如在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信披、偿付能力、客户服务等诸多方面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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