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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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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罚对应才能使“第一责任人”名至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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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富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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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那么这项原则在实际中究竟落实得怎样? 最近,刚刚完成的国务院安委办第五轮次安全生产督查,暴露出了一些企业令人触目惊心的问题,这就是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任安全隐患存在而不管不顾。所谓的“第一责任人”根本就不履行安全职责。 比如,谁都知道一氧化碳是有毒气体,达到一定浓度后会导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炼钢高炉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随着炉内气流向上流动,一旦发生泄漏,一氧化碳很容易在高炉炉顶的封闭建筑物内聚集,所以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但在安徽芜湖市新港镇的富鑫钢铁公司,明查暗访组发现580立方米高炉本体炉顶液压站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与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不符。 煤气排水器的作用是收集和排出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但如果一旦发生故障煤气压力瞬间升高,就容易被击穿,导致煤气大量外泄,造成严重事故。所以安全生产操作规定,两道排水器的阀门是不能同时开的。但富鑫钢铁公司两道阀门同时开着,不仅违规操作,排水器产品也较为落后,未采用安全型水封式排水器,不能有效防止煤气泄漏,也不便于对排水器运行状况进行观察和监视。 炼钢炼铁企业发生钢水铁水泄漏、致使工人惨死残伤的事故,有着太多的历史案例可作前车之鉴,稍具常识的管理者都应该预防这方面的事故。但暗访组却发现富鑫钢铁在这方面掉以轻心,在炼钢厂转炉的炉下邻近区域,操作室、备件库房的门均朝向调运“钢包”的通道,邻近区域建筑物的门、窗,都朝向吊运通道敞开;钢水罐热修工位安全防护挡墙设置不规范、未覆盖整个作业区域,等等。 从富鑫钢铁公司的情况看来,尽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深入贯彻落实。富鑫钢铁存在这么多的隐形杀手,而总经理却移民国外,长期不在岗无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司实际没有总工程师,却制定了总工程师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职责,等等。 看来,仅仅在法律上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并不能自动保障法律的贯彻落实,处罚机制没有紧密跟随、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并不能因此得到及时的处罚,所谓的“第一责任人”,仍然会照例漠视安全法规。既然规定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刑法上的失职渎职责任的罚则和量刑规定,也必须同步修改和调整,使其责罚相当。 企业的安全生产不能只靠有关部门等外部力量的监督和约束,更应该靠企业“一把手”,也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严格履职。但现在的情况是一些企业不是以生命安全为前提组织生产,而是以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统帅、让安全管理服从牟利的追求。如果当真把他当作“第一责任人”,而政府监管机构因此就放松监管的话,安全生产管理势必将踏空。 为什么个别企业敢将安全生产与经营利益对立起来,说明在对两者的利益大小进行了权衡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安全事故的概率低于盈利,省略安全投资的收益大于真正投入,说明以往的许多事故肇事方受到的经济处罚或者损失并不大、没有震慑力。 不情愿支付安全成本,是普遍的心态,企业也同样懒于落实。一道安全防护挡墙,能是多大的问题?无非是砖头水泥而已,竟然也存在缺失,这不是拿工人的生命开玩笑吗? 据报道,富鑫公司似乎还不是经济困窘的企业。暗访组在其钢厂的生产车间,车间内机器轰鸣、一个个装满钢水的钢包在不停调运,生产异常繁忙。根据报道,在暗访组检查出问题后,当地安监机构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罚款,也只是5万元和3万元。这能产生多大的震慑力?总之这个企业暴露的问题还不仅仅是吝于安全投资,而是视安全生产法规如无物。这样的“觉悟”,应该是平时受到惩戒太少的缘故。因此,筑起安全“防火墙”,要落实好让“第一责任人”责罚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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