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4-30
2021-04-30 第05版:五版 【字体】大 |默认 |

六部门发文规范住房租赁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84
    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长收短付”的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