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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3-25
2021-03-25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注册制改革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

股票发行制度迎来五大根本性变化

作者: ■刘慧姚均芳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755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表示,证监会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三原则,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起步,再到创业板实施“存量+增量”改革,注册制改革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的注册制给市场带来了哪些深层次的变化?市场观点认为,注册制试点已经体现出与核准制的五大根本性差别。
变化一:
发行上市条件更加精简优化
    相比核准制,注册制更加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总体上是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
    多位投行人士表示,在注册制下,仅保留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必要的基本资格条件和合规条件,在盈利指标等硬条件上有所放宽。同时,对红筹企业、存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企业,作出更具包容性的制度安排。
    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共有275家企业在注册制板块上市,融资3395亿元,占全部新上市企业融资额的62%,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的作用明显。
    光大证券金融产品总部首席投资顾问滕印认为,“十四五”规划提出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注册制改革是重要抓手,通过设置更加包容的上市条件,满足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
    变化二:
    信息披露制度更加严格
    除了上市标准更契合新经济特征、更多元化以外,注册制改革另一大亮点便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建设理念。通过强化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从而推进市场向透明化、法治化发展。
    国泰君安投行事业部执行委员会委员许业荣指出,注册制正在深刻改变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生态,在要求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的内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绝不能满足于形式上的充分完整,将所有信息“一箩筐”铺在招股书中,而应该是突出业务特点、突出风险因素、突出投资价值,真正提高招股书的可读性和价值导向,做到“精而实”。
    变化三:
    发行承销机制更加市场化
    注册制实行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新股发行定价中注重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投研定价能力,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许业荣认为,在此制度基础下,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股权融资规模特别是IPO融资规模明显扩大,进一步激活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融资额低于拟募资额在新股发行中也成为常态。可以说,新股不败的A股发行神话正在被打破。”许业荣说。
    变化四:
    中介机构责任更加强化
    在注册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进程中,要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中介机构“看门人”的作用必须落到实处。
    试点注册制以来,证监会已对11家保荐机构、20名保荐代表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上交所累计对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执业违规行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29次;深交所已对21家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项目中的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15次。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指出,注册制改革未来将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各项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更强有力的问责。
    变化五:
    法律制度更加健全
    伴随着注册制改革,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证券违法违规的成本持续上升。
    新证券法已经落地实施,在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升级”制度规范。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近期正式施行,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大幅提高惩戒力度。信披违法罚款上限从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欺诈发行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5年……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的立体追责体系正在建立。
    据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证监会将在注册制改革中采取更加丰富的手段提高持续监管能力,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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