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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1-27
2021-01-27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助企纾困政策需要适时调整与优化

作者: ■谭浩俊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19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实施助企纾困政策需要,要保持一定的减税降费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各地要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坚决防止弱化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众所周知,为了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对冲效应,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2020年中央财政提高了赤字率,发行了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增加了1.6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强化减税降费阶段性政策,重点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行业企业税费负担,全年新增减负超过了2.5万亿元。也正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企业摆脱困境、应对风险挑战、增强市场竞争力、避免或减少企业关闭歇业破产、稳定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也促进了经济的恢复与稳定,使中国经济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保持正增长的国家,经济总量也突破了100万亿,跨上了新的台阶。
    进入2021年,如何才能更好地帮助企业应对困难和挑战,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经济恢复和复苏方面的作用呢?积极的财政政策应当怎样运用才能作用更加积极呢?笔者认为,除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保持一定的减税降费力度之外,更要积极主动地调整与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精准减税、有效降费。该降的降、该征的征,避免“一刀切”,不再“洒花露水”,要把减税降费的政策用在刀刃上。
    考虑到目前各级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特别是社会事业发展、补短板、基础设施建设等对资金的需求,进行大规模的减税降费,空间越来越小、压力越来越大,甚至有些地方已经不具备减税降费的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减税降费的针对性就要更强,精准度就要更高。
    必须注意,在过去的一年里,虽然减税降费政策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政策都得到充分运用,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也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是严格按政策执行,都能不折不扣地将政策落实到位。有些政策还没有能够找到有效的市场主体实施,出现有政策、无实施主体的现象,说明政策在制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接地气的问题。而一些需要政策扶持和帮助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创新力和影响力的市场主体,又因为政策的标准限制享受不了政策,无法得到有效支持和促进,导致这些市场主体难以在稳定经济增长中发挥更大作用。更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一直把政策抓在手里,而没有传递给企业、输送给企业,没有通过深入调查、积极宣传,把政策的阳光雨露洒到企业身上,让每个企业都知道可以享受政策,导致政策只行走到半途中,或陷在最后一公里。这也意味着,政策在制定、实施、操作、宣传层面,都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存在一些需要打通堵点、疏通经络、突破难点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的一年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就需要管理层在制定政策,特别是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时,一定要精益求精,要拿出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让政策出手就能找到实施对象。同时,要调整与优化政策,对创新型企业、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型企业、对就业贡献较大企业,实施重点扶持。凡是这类企业,不仅减税降费的范围要扩大、力度也要加大,推动这些企业赶快成长、发挥更大作用。在此基础上,要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每个企业都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利用政策。
    相反,对那些符合减税降费条件,但减与不减作用一个样,减了也无实效企业,或可考虑停止减免税,以便于腾出更多资源,扶持优质企业。切不要以为淘汰一些这样的企业会给就业带来影响,笔者认为把节省下来的资源用到优质企业身上,只会增加就业,而不会减少就业。
    如果说2020年为了应对疫情冲击,政策的制定可以更普适一点、大众一点的话,2021年在减税降费政策的设计上,一定要有所调整与优化,不然政策的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尤其在各级财政都很困难的情况下,会削弱财政在其他方面发挥作用,形成此涨彼消的格局,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效应和财政资源的综合效率,必须予以规范与调整、完善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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