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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1-27
2021-01-27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失业金不能变成“失领金”

作者: ■李英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424

    失业30天后,25岁的彭华丽上网查询并计算了好久,决定放弃申领失业金4887元。单亲家庭,母亲病重,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彭华丽原本是需要这笔失业金的。然而,因担心再就业时受歧视、养老金待遇受损,她不愿领。记者采访发现,除因同样原因失业者自己放弃申领失业金之外,还有个别企业为了拿到稳岗补贴误导劳动者,使其错失失业金领取时机。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部分,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有资格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了,也就意味着收入锐减甚至失去主要生活来源,而失业保险金则能起到雪中送炭的救济作用和兜底保障作用,能够释放维系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重要功能,具有民生意义。然而,揆诸现实,一些失业人员因心存种种顾虑对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不积极,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获得稳岗补贴等私心未充分履行告知、提示、引导、配合义务,甚至刻意误导劳动者,导致失业人员不知领取失业金或者错过申领时机。失业人员不愿领或领不到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就失去了保障意义,就成了一种徒具负担的形式,对于失业人员而言,这是一种权益损失,对于失业保险机制而言,这是一种公信力的损失。
    失业金不能变成“失领金”,更不能成为“沉睡金”。只有把该领的失业金领到手,把该发的失业金发到位,失业保险才符合其功能定位,才能实现法定的社会保障价值和民生价值。针对失业金申领、发放过程中的一些误区、问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用人单位等应该共同承担责任,积极化解难点、痛点、堵点,畅通失业金的救济保障渠道。
    第一,应该加强宣传普法工作,让劳动者普遍了解失业保险金的功能、保障范围以及领取条件、方式、时限、流程、标准等事项,教育引导劳动者增强申领意识和维权意识,并解释清楚有关政策,摒弃劳动者对政策的理解误区,消除劳动者的疑虑。第二,不少高校通过食堂等消费信息主动摸排评估分析学生的生活状况,并对学生进行隐性补贴帮扶,维护了学生的隐私权,照顾了学生的“面子”,赢得一片好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这一做法,通过比对就业创业登记、社保缴存等信息,在后台对满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免申直发”“免申隐发”。第三,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对曾经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差别对待,是一种歧视行为。用人单位应认清其违法属性,增强规避意识和纠错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依法调查、规范、追责。第四,加强对领取稳岗补贴行为的核查,发现用人单位为领取稳岗补贴延误、剥夺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按情节核减稳岗补贴金额甚至取消补贴发放,记入征信系统。第五,通过修法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解释的方式,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
    当然,失业人员也该认识到,领失业金是该得的权益,并不是“掉面子”,这样,领失业金就有了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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