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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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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账号不是“法外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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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珊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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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规定》将于2月22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账号交易买卖、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所谓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各类社交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不断增加,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这些公众账号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成为公众表达意见、展现公民智慧的舞台。 但是,由于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网络水军、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他人隐私,“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公众账号在发展中出现的失序问题,原《规定》的规范对象和适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本次修订正是立足于新情况、新问题和公共账号信息服务当前专业化、组织化、商业化等新特点,进行修订完善,以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既是内容生产者,又是账号运营者,对于公众账号的内容生产和合规运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规定》在落实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上,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如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良好传播秩序。 此外,《规定》还针对账号分类注册、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 当前,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已成为当代中国舆论场中的“最大变量”。要进一步引导、规范公众账号,化解负效应,激发正能量,将互联网这一“最大变量”转化成为构建文明健康舆论生态中的“最大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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