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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一毛钱短信退订费”不合理就该较真

作者: ■李英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54

    商业短信不是消费者订阅的信息,而是电商平台发送的广告,退订商业短信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阻断电商平台的广告发送行为,竟然还要承担短信退订费用,这是哪门子道理?这也太霸道了吧!电商平台把小算盘打得啪啪响,把退订商业短信的成本和责任甩锅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逾越了法律底线。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广告法》,均赋予了消费者向商业广告发送行为说“不”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明确拒绝接受相关商业信息,商家不得再发送,否则构成信息骚扰,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当然,商家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向消费者发送一定数量的商业短信,并显著提示了消费者,在消费者同意或默认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没有什么问题。但当消费者拒绝接收商业短信、想要办理退订时,商家应该承担退订义务,终止商业信息发送行为。这种责任归属符合商业信息管理伦理和安宁权保障规则。
    对于商业短信退订费用的承担问题,无论格式合同有无约定,均应由发送商业短信的商家承担。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应该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解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当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就未约定的短信退订费发生争议时,按照“不利原则”,应该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电商平台承担。即便电商平台给格式合同打个补丁,单方声明或解释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短信退订费用,也难以在法律上站住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无效格式合同做出了类似规定。电商平台在格式合同中添加“短信退订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的条款”,看似耍了小聪明,完善了合同内容,堵住了约定不明的漏洞,但这一条款因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而具有无效性。
    0.1元的短信退订费貌似不多,违法侵权属性却非常明显,给消费者的心里添堵。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不可能都有时间、精力和心思为这0.1元短信退订费较真维权,关键在于商家增强自律意识,从源头规范格式合同,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消保组织、市场监管、法院等维权责任主体,也应加强对商业短信退订费的关注,指导商家规范格式合同范本,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起诉,对有侵权行为的商家以约谈、查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违法格式合同有罚则)、曝光等手段进行干预,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消费者,消保组织还可发起公益诉讼或支持消费者起诉。这些措施形成维权合力,才能倒逼商家自律,才能给消费者筑牢维权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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