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1-05
2021-01-05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47
    【本报北京讯】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租赁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等。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备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分时租赁车辆。
    此外,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进行了规范。要求租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维护。(魏玉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