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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12-23
2020-12-23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大数据杀熟”的歪风该刹刹了

作者: ■姜珊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55

    同一时间、同一家外卖店铺、同一个配送位置,会员客户的配送费竟然比普通客户高。近日,一篇《我被美团会员割了韭菜》的文章在社交媒体刷屏,直指美团外卖涉嫌“大数据杀熟”,引发广泛热议,有不少网友甚至发出“天下苦大数据杀熟久矣”的感慨。
    17日下午,美团就争议发表回应,称配送费差异与会员身份无关,通过与用户进一步确认,发现是由于软件存在定位缓存,错误地使用了用户上一次的历史定位,与用户实际位置产生了偏差,导致了配送费预估不准。对于美团的回应,该用户表示,美团态度很诚恳,但他对于此后的美团方面的公开声明,却不认可,认为有点敷衍。
    事实上,“大数据杀熟”并非新近名词,近年来在电商行业中频频出现。此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一份大数据杀熟调查显示,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被大数据杀熟,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而此前曝光的各类“大数据杀熟”事件,平台方的回应也几乎相同,或是斩钉截铁否认杀熟,或是表示是技术故障所致,消费者对这样的回应即使不相信也无计可施,最终往往不了了之。
    实际上,在笔者看来,“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来说是平台经济负外部性的一种表现,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对消费者实施的一种价格歧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此外,“大数据杀熟”的隐蔽性和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也导致如何认定企业存在大数据杀熟、进行调查取证成为“老大难”问题,再加之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分散化,个人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目前来看,“大数据杀熟”还要靠法律和监管加以规制。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中明确指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将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中。而刚刚结束的2020年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确定,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民生无小事,监管层的一再表态,“大数据杀熟”这种畸形的模式进入严监管已是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应主动作为,在立法层面进一步细化大数据杀熟的界定,对用户数据使用和保护建立严格规范,筑牢网络数据安全“篱笆墙”;在司法举证方面或可以借鉴生态环境领域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践,探索实行举证倒置以打破维权难的堵点,以实际行动遏制住“大数据杀熟”这股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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