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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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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数据战”令人忧 |
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行为进行规制效果或更好 |
作者:
■石宇辰本报记者孙永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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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已经普遍达到共识,存在不少互联网平台通过爬虫技术来获取其他公司的数据信息,以此来降低成本。近日还发生了两家公司将互联网平台的激烈竞争再次升级,导致司法机关介入。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细分行业内的一家明星公司,曾获得各路明星资本上亿美元融资,但其所处行业属于新兴赛道,且行业内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下称竞品公司)的实力也不容小觑,因此两家公司为争得新兴市场份额而展开了十分激烈的竞争,摩擦不断,竞争方式不断升级,甚至触碰了法律的边界。 起初,某科技公司平台用户无端遭遇“呼死你”攻击骚扰,用户不堪其扰便纷纷转向其他平台。某科技公司怀疑这一攻击系竞争对手所为,所以将矛头指向了行业内最大的竞争对手竞品公司。之后,某科技公司技术部的相关人员针对竞品公司展开了“数据战”,经公司CTO(首席技术官)同意,相关技术人员获取了竞品公司APP中的需求端用户数据。此外,公司个别技术人员,未经领导同意,获取了竞品公司APP中供给端用户数据。 上述大规模获取数据的行为,引起竞品公司后台数据异常,竞品公司通过技术排查与修复发现了其数据被某科技公司窃取,并因系统修复而产生数十万元损失,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某科技公司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了立案,某科技公司CEO、CTO、相关技术人员均涉案被刑事拘留,给某科技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法律专家指出,该案件暴露了某科技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管理问题,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应引起业界企业的普遍关注。 一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漏洞。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没有建立完善的漏洞发现和填补机制,增加了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二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内部控制不健全,刑事风险防控严重滞后。企业没有一套完整、完善的刑事风险防控措施,技术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涉案行为之前无刑事风险意识,没有法务部门对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的有效机制。 三是相关技术人员法律意识尚待加强,企业忽视员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本次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原因是公司部分人员法律意识的缺失,但另一方面原因也是公司不注重员工法律意识培养,导致公司上下,从领导到员工,在市场竞争中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采取的不当手段没有足够的认识,缺少红线意识与合规思维,最终给公司和个人都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的背景。竞品公司此前对某科技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对本案有很大的诱发因素。除了使用“呼死你”软件对某科技公司用户进行骚扰及辱骂,竞品公司还经常唆使其员工或胁迫、诱骗用户在互联网上散布各类诋毁、抹黑某科技公司高管的谣言与不实报道,甚至冒用用户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帖子,并通过各类媒体与传播手段推波助澜。另外,竞品公司还剥夺用户的交易选择权,对某科技公司用户进行“点杀”行动,即要求其客户专门使用自己的APP,排斥其他APP,否则查封其账号。基于竞品公司的上述行为,某科技公司涉案人员因一时激愤,实施了涉案行为。 上述两方的互相攻击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上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宜过早介入。刑法既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又需要保障自由。只有当某一行为通过其他的社会及法律规范无法规制时,才能考虑刑法的参与,这也是刑法谦抑原则的具体表现。所以,对于涉案行为是否入罪,应考虑其他规范是否已经不能对涉案行为予以调整。涉案行为发生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本质上属于两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行为进行规制效果更好。 据了解,在辩护团队与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涉嫌犯罪的公司以及二十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不起诉处理,某科技公司与竞品公司最终合并,成为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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