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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11-16
2020-11-16 第05版:五版 【字体】大 |默认 |

打造法治环境 提振发展信心

黑龙江省工商联携手省检察院开展“培训学习民法典服务民营经济”专项活动

作者: ■刘畅蒋承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033

    日前,来自黑龙江省工商联系统的干部和企业家代表共同接受了5堂由黑龙江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亲自授讲的民法典课程。这是黑龙江省工商联联手省检察院开展“培训学习民法典服务民营经济”专项活动的“重头戏”。
“民法典10堂课”精心布局
    据了解,此次活动主题被定为“培训学习民法典服务民营经济”,黑龙江省检察院结合省工商联组织开展的企业家培训,专门利用两天时间完成“民法典10堂课”的宣讲任务。
    黑龙江省工商联主席张海华说,这10堂课是省检察院检察官经过试讲试教,认真准备的课程,必将对企业家学习民法典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黑龙江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张成林认为,通过此次培训活动,可以帮助民营企业学习好、使用好民法典,提高民营企业、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民营经济投资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落实对民营经济同等对待、平等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助力全省民营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黑龙江省各级检察院和工商联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与工商业联合会协作联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意见》,按照“平台建在工商联、联络放在各商会、服务面向各企业”的工作要求,共建普法平台机制、日常联络机制、检察院领导联系点机制、联席会议机制、案件信息通报机制、服务企业检察开放日机制等。
    据介绍,此次活动通过调研各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培训学习需求,各地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广泛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认真倾听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特别是民营经济在全力复工复产阶段遇到的法律问题,切实征求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培训学习民法典的意见和建议。
细致入微打造民企法治环境
    据黑龙江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袁淑杰介绍,此次专项行动的核心工作是培训学习民法典。活动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把民法典的规定和精髓结合司法实践灵活运用到民法典培训学习,要对重点法条一个一个地研究、拆解、转换,通过不断进行内部试讲、不断采纳修改意见、补充完善课件等形式,严把培训学习质量,积极培育精品课程。
    同时,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和各级工商联组织分别组织召开本地企业家代表座谈会,通报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通过设立专门通道,畅通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反映司法诉求渠道,加强沟通,受理诉求,全面收集涉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案件线索。
    专项活动还实现了挂牌督办涉民营经济发展重点案件的目标。活动之初,全省检察机关提出,对本院排查出的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涉民营经济重点案件要逐案登记,建立台账,督办一批在当地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对涉民营企业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办理。
    各级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涉民营经济案件可能涉及刑罚手段强制介入普通民事领域经济纠纷、选择性司法等案件线索,核查属实的,要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发现相关办案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应依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全省各级工商联发现相关案件线索的,要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
    活动提出,要坚持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中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
“一把手”抓落实保障活动效果
    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继明认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对检察机关、工商联参与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活动中,各级检察院、工商联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落实专项活动方案,自觉地把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机统一、深度融合起来,研究落实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检察院、工商联“一把手”亲自抓落实、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为专项活动取得成效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了保证活动效果,省、市检察院和工商联联合,加强了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专项活动中的疑难问题。活动中,省检察院、省工商联也适时派出调研组,对基层开展专项活动进行调研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严格遵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八条禁令”》,严格执行办案中的各项程序性规定,依法行使监督权,在积极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同时,防止因办案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
    (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代表在黑龙江省检察官学院参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工作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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