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10-09
2020-10-09 第07版:七版 【字体】大 |默认 |
朋友圈卖保险还合规吗?

互联网最严新规来了

作者: ■本报记者董潇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70

    互联网快速发展让保险业从单纯的线下营销,发展为“线下+线上”结合的模式,这也让更多人普及到了保险产品知识并接受了保险产品。但同时,行业无序竞争、误导销售等乱象丛生,也给整个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办法》用5章83条“定原则、定方向、定政策”,协调统一互联网保险制度、确保监管制度务实管用,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在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上,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另外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
    根据《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互联网或自助终端提供产品或服务,二是消费者在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三是消费者自主完成投保。其中,《办法》针对几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在开展业务资格上,《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些机构一共包含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两大类,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含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代理人(非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此外,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今年7月28日,青岛银保监局连发6张罚单,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合计处以7.2万元罚款。事实上,这只是互联网营销展业过程中不合规行为的冰山一角。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这也意味着在一些网络平台的保险大V,流量巨头,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中介牌照,则不能进行产品销售。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还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