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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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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货款纠纷案件画上句号 |
贵阳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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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报记者管弦见习记者兴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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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在一起历时12年的货款纠纷案中,企业错列为被执行人。在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企业申诉成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年初依法撤销了对该企业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的错误裁定。至此,这起长达12年的货款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久联集团公司持股的某下属某装饰工程公司与佛泰石材公司曾于1994年因货款、劳务酬金发生纠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2日作出(1994)筑法经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装饰工程公司向佛泰公司支付49万元人民币。1998年,新联集团被注销。1998年12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筑法经执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新联集团为第二被执行人,连带清偿上述债务。2000年10月,新联房开改制为国有企业法人控股、职工参股的贵州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2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法经执字笫1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贵州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被执行人,连带清偿上述债务。2001年3月,因企业重组,久联集团成立,并成为新联房开公司的控股股东。2004年9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法经执字1-4号裁定书,认为新联集团仍有投资,裁定将被执行人新联集团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法人新联房开公司中的投资权益512万元中相应部分作价170万元予以转让给佛泰公司。2008年5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久联集团系承继持有新联集团投资新联房开公司512万元国有资产为由,作出(2001)筑法经执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久联集团为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190万元。 久联集团历时5年申诉无果,2013年9月,该集团申请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由于该案纠纷涉及担保人、企业改革、债转股等,股权变更次数繁琐、复杂,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大量工作,反复梳理该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连续7年不间断地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首先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等大量工作。其次,我们多次前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全面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依法提请我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承办该案件的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第五部检察官帅德慧介绍,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久联集团取得的股权是承继取得还是有偿取得。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久联集团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该下属企业的股份而不是承继取得,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不是适格义务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久联集团作为新联房开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应承担新联房开公司的债务。据此,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变更贵州久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001)筑法经执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在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全力帮助下,久联集团的漫长申诉终获成功。今年年初,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错误裁定。至此,一起耗时12年的货款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区检察院在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并未停止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上述过程中,久联集团多次咨询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根据法律和事实,认真审查卷宗,尽心尽力为企业提供帮助,最终赢来了公正的裁判。”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辉说,检察机关对错列被执行人名单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了违法执行行为,避免了企业因不当信用惩戒而陷入困境,使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今年3月,久联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7年来在案件申诉过程中给予企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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