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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第02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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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业者“托底” 让失败者前行 |
深圳正式通过个人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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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报记者胡嘉莉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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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先行一步,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个人破产制度将正式在深圳“破冰”。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日前正式通过。据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将对不良资产产生深远影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特别是创业失败者将有机会重新出发。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破产在人们的印象中,只是企业的事。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的法规。 深圳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较为完善、成熟的地区,对市场经济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早在1993年,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的经验。时隔27年,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齐“半部破产法”,以法治保障“宽松失败”,为创业者“托底”让失败者前行,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有失败者,破产制度正是为失败者退出而创设的。通过破产以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债权人在现实下条件下能够得到的最大保护。而从破产者角度,破产可以让其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无论对实现个体利益还是保障社会运转,破产制度都具有重大价值。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会不会成为恶意逃债者的天堂?这是各界普遍担忧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条例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第一,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第二,为防止财产转移,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有关交易行为,可被申请撤销。这期间给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个别清偿的,也可被申请撤销。第三,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第四,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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