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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8-28
2020-08-28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下调正当其时

作者: ■何翠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58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至新的利率红线——“4倍LPR”。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降到15.4%,这一消息引发各界关注。
    经济学家陈志武撰文探讨限制利率从古至今为何从未成功,并呼吁保护借贷市场放贷人的权益。也有观点大力支持,针对社会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等引发各种社会乱象甚至悲剧,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高利率恶性放贷来说,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着利弊相生的规律,利率也不例外。利率,作为资金的市场价格,本质上由市场供需决定。民间借贷利率,作为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资金价格,常常成为正规金融市场资金松紧的一面镜子。一直以来影子银行问题如何解决,民间借贷、民间金融如何规范成为难以破解的难题。
    此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首先是对社会多有诟病的各种民间高利率乱象以及暴力催债的一种回应。民有所呼,法必回应,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其法律意义之所在。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据笔者旁听几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在实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中,高利率累积的利息负担,即便得到法院裁决,但也可能因借贷人的经济能力限制,最终难以实际执行到位。合适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直以来有待探讨。
    其次,此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一种引导,或许从长远来看,随着资金供给的加强,资金的市场价格必然走低。利率既然是浮动的,就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其下调也是市场供需调节的正常反映。积蓄不断减少的民众,难以承受高利率。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是难以承受高利率。一般企业盈利超15%都较为困难,让其承受15%以上的利率本质上可能就会导致涸泽而渔。经济的发展有其阶段性与周期性,在经济发展的缓慢期,利率上调必然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当然,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也并非是利率越低越好,而是借贷双方真正的互利互惠可持续的长期发展。
    事实上,利率保护上限既不可过高,也不可过低。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而且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增加。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带来不良后果:一方面,利率过低,信贷供给减少,资金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或将倒逼民间借贷更多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民间借贷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可见,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寻求最大公约数,是切实可行之道。
    其三,此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整个资金市场价格也将产生潜在的影响,当前不得不面临的事实是,一味追求高利率难以为继,改变经济脱实向虚是大趋势,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或将成为长期的政策导向。如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新修改《规定》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此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从中长期看,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确保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无疑是必要举措。适度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中小微企业等实体企业来说,从理论上分析,是利好。
    利率的高低即资金的市场价格,一方面取决于市场供需,另一方面还在于借贷的风险。如何增加市场供给、并不断降低借贷风险是关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借贷的风险将会不断降低,普惠金融也将得到较快发展,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必将逐步降低。可以预见,民间借贷利率下调或将成为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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